国民党申请动用帐户付薪 党产会说没照规定申请
记者张暐珩/台北报导中国国民党24日发出新闻稿指出,因党工薪资权益大于一切,因此国民党已于105年10月21日发函给不当党产委员会,申请动用永丰银行帐户,以支付国民党员工薪资,希望不当党产委员会能于105年10月25日前回复,「不要故意刁难党工的薪资」;不过,不当党产委员会则说国民党未依照许可要件申请许可函文。
新闻稿中表示,不当党产委员会于105年9月20日发函永丰银行中仑分行,冻结本党于该分行的帐户。但经查各地方党部均将党费结余汇入该帐户,依据党产条例第9条第1项规定,党费收入应不受禁止处分之限制,本党理应能够用此帐户支付党工薪资。且该帐户是国民党用以支付员工薪资,属于履行法定义务之帐户,国民党依法并非不得支用,希望不当党产委员会不要知法违法。
另外,台北市政府劳动局已来函国民党,要求于时限内给付员工九月份及十月份薪资,希望不当党产委员会能于105年10月25日前回复,让相关部门能如期作业。
不过,不当党产委员会稍晚也发布新闻稿作出回应,强调国民党并「非依许可要件向本会申请许可之函文,只是重述永丰银行帐户内之款项不在得禁止处分之列,以及薪资给付是法定义务等等」。
不当党产委员会发言人施锦芳委员回应如下:
一、 中国国民党行政管理委员会所发之(105)行管财字第313号函文,经查并非依许可要件向本会申请许可之函文,只是重述永丰银行帐户内之款项不在得禁止处分之列,以及薪资给付是法定义务等等。
二、 按本会已于第一次委员会议决议通过,『政党或附随组织为支付其职、雇员之薪资或受托管理人之报酬等必要费用』等,虽属政党、附随组织日常运作所需支付之费用,惟此部分应由政党、附随组织以本条例第五条第一项除书及第二项除书之党费、政治献金、竞选经费之捐赠、竞选费用补助金及其孳息支付,而不得以推定为不当取得之财产支付,爰未将之列为法定义务及正当理由。
三、 经本会调查,中国国民党于永丰银行中仑分行第04503100003887号帐户,从今年1月1日起截至今年9月2日止,所支出款项约为20.16亿元,而可被推定为正当收入来源约为6.3亿元,由于所支出之20.16亿元已远远超出可被证明为正当来源之6.3亿元,因此此帐户内现存款项皆被推定为不当取得之财产,为保存财产价值,故暂停此帐户提领及汇出之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