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体法》三读 协会要改选、政府可派会计师查帐

台北大运完美落幕,《国民体育法》修正案也三读通过。(资料照/记者李毓康摄)

记者翁嫆琄/台北报导

前瞻建设计划第1期特别预算案31日凌晨在混乱中三读通过后,立法院中午也赶在下午台湾英雄大游行前三读《国民体育法》修正案条文通过后,包含单项协会等特定体育团体6个月内要进行理事监事之改选,且必须公开财务状况,中央主管机关也可随时派会计师查核;而主管机关每年也要去访视、考核,协会则不得拒绝。

根据通过条文,中央主管机关应按国际运动赛会层级订定国家代表队之培训参赛选手之零用金制度。特别体育团体举办或参与具收益之商业性赛会时,应支付选手出赛费,让选手未来不会只是「为国争光」而无偿出赛。

至于备受外界批评的单项协会改革,新修条文明规范「选手理事」部分,规定协会理事的结构中必须有选手代表,使协会回归以选手为中心,并且规范团体及个人会员之比例。

同时,特定体育团体会员组成,应以开放人民参与为原则、特定体育团体组织章程之订定及变更,应报中央主管机关许可。这代表,未来一般个人或团体都有机会参与协会运作

另外,不少选手因赞助服装罚款,三读条文也规定,单项协会组队代表国家参加国际运动赛会,协会与合作厂商订定的赞助契约,应参考国际惯例考量选手比赛需要及权益,选手有个别赞助厂商者,单项协会、选手及双方赞助厂商,应于参赛前协商,并尊重运动选手特殊需求,不得对运动选手有显失公平约定。

国体法终于三读通过。(图/记者翁嫆琄摄)

条文也明定,中央体育团体的理监事的产生,理事长秘书长三等亲以内者不能同时担任理事、监事,避免协会近亲繁殖,避免以往被诟病的特定人士家族掌控单项协会的弊端。经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确定、受保安处分,尚未执行或未执行完毕、受破产宣告尚未复权、受监护辅助宣告,尚未撤销等,不得担任单项协会理事长、会长、秘书长。

而特定体育团体的理事长任期,每任不得超过4年,连选得连任以1次为限;现任或曾任国家代表队之运动选手理事,不得少于全体理事的1/5;特定体育团体的秘书长、副秘书长,应聘具有体育专业或经营管理经验之人,2人之1一定要有体育专业,盼能更能了解选手的需求,而非被业余者把持。

至于外界关注的单项协会财务透明化,这次修法将会计师查证制度纳入条文,让单项协会的财务必须透过会计师认证,以昭公信,且每年须在其网页设置财务专区公告每年接受政府哪些补助,改善以往协会财务不透明的状况。

且中央主管机关应每年对特定体育团体辅导、访视或考核。前项考核包含国家代表队遴选制度、组织会务运作、会计及财务健全、业务推展绩效、民众参与之规划,其订定及执行,应聘请学者专家及民间公正人士参加。而考核结果应于结束后3个月内公告,得作为经费补助之依据,特定体育团体也不得拒绝、妨碍访视及考核。

而条文三读后,在《国民体育法》修正之条文施行前已成立之特定体育团体,应自该法修正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依规定修正章程,及依章程将直辖市、县(市)体育(总)会所属之单项运动委员会(协会)或各级学校纳为团体会员,调整其团体会员选派之会员代表人数,并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进行理事、监事之改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