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小教務主任控實習老師偷拍裙底 二審因這理由判敗訴
高雄市某国小女教务主任控告实习老师,尾随她进女厕企图性侵、偷拍,刑事部分不起诉,但民事一审判实习老师赔偿12万元。实习老师上诉二审,合议庭认为相关资料均无法认定实习老师侵害隐私权,判女主任败诉。全案定谳。
判决指出,李姓男子2019年8月到2020年1月到学校当实习老师。女教务主任控诉,2019年11月她带团到校外参加比赛后,李跟着她进入女厕并敲门,企图性侵她,因她以为敲门声是其他人要进厕所,所以礼貌性敲门询问,并未开门。
女务主任另控诉,2019年7月,李利用暑假学校职员少,尾随她至女厕,将手机架在厕所隔板,偷拍她如厕,并在2023年6月,学校借某家商讲堂举办毕业典礼,又趁人潮众多,在她背后偷拍她的裙底,涉妨害秘密罪。
女主任所述3件事,在刑事部分,因检警搜查实习老师住处、手机,都没发现偷拍影像,侦结不起诉,她另提民事求偿,要求李赔偿60万元。一审判李赔偿12万元,女主任不服判决,上诉二审。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合议庭认为,女主任提告刑事部分,本就没提及李尾随她至女厕「意图性侵未遂」,刑事妨害秘密部分不起诉后,声请再议也被驳回确定,加上一审裁定李曾出现女厕入口处,以手机拍摄行为,但并无拍得女主任如厕及身体部位。
合议庭另表示,在毕业典礼上,李虽曾蹲下捡传单,但不能据以认定是为偷拍女主任裙底,且女主任又无法举证李无故摄录他人性影像,因此今天判决实习老师免赔。
高雄某国小女教务主任控告实习老师偷拍裙底,二审因判她败诉。示意图。联合报系资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