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岛高速铁路草案明排审 国发会:不宜另立新法

台湾高铁。(资料照)

立法院经济、交通两委员会,明天排审「环岛高速铁路建设特别条例」草案,由于草案明定国发会为主管机关,国发会态度备受关注。稍早国发会书面资料出炉,认为草案与铁路法、财政纪律法及国发会组织法等有所扞格,且高速铁路建设计划已有推动前例可参照办理,建议不宜另立新法推动,也不宜由国发会担任主管机关。

为促进东西交通建设,改善花东对外交通,傅崐萁近日先后提出「花东快速公路建设特别条例」、「环岛高速铁路建设特别条例」、「国道六号东延花莲建设特别条例」等草案,其中环岛高铁、国6东延两案则有立法院正副院长韩国瑜、江启臣连署提案。

根据国发会送抵立法院的书面资料,国发会指出,对于花东地区各项发展与建设需求,一向秉持积极的态度,依照各项法令规定协助各部会如期如质推动,爰于现行既有各项推动机制中,尚无相冲突或窒碍难行之处,建议立法院审慎考量国发会意见,并予以参采,以确保各项法令执行之独立性及政府运作之稳定性。

国发会表示,近年交通部完成了花东地区数项重大交通建设的专业评估与规划后,本会均协助予以审议完成并获行政院核定,例如花东地区铁路双轨电气化计划、台9线花东纵谷公路安全景观大道计划、台9线苏花公路山区路段改善计划及台9线苏花公路安全提升计划等。其中,依照交通部规划,刻正施工中之花东地区铁路双轨电气化计划,即为东部铁路提速规划中之短期计划。

国发会表示,我国各项重大交通建设之推动,中央各部会权责均已有明确分工,交通部掌理铁路、大众捷运与公路建设之政策、工程筹划、监督及管理等事项,目前快速道路、国道及高速铁路等,均有公路法及铁路法予以规范,在前开法律下,各项公路及铁路建设推动顺畅,建设经费来源及营运管理机制规范均已相当明确。

国发会指出,现行西部高速铁路建设依既有机制推动下,已完成建设并稳健营运中;东部高速铁路若形成建设共识,应尚无需求以另立新法方式推动环岛高速铁路建设,亦无需要新设基金做为建设经费来源,以避免影响现有政府预算控管机制及国家财政。

国发会认为,若于本条例草案中另订国发会为环岛高速铁路建设之主管机关(仅东半部宜兰至屏东段),恐导致我国高速铁路建设分由不同部会主政,并与铁路法主管机关相扞格之情形,造成交通建设长远整体发展思维紊乱、建设效率及行政资源分配均将受影响;另国发会担任环岛高速铁路建设主管机关,亦非属组织法赋予之职权。

国发会重申,若环岛高速铁路建设计划经详实财务评估,确有利于征求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方式推动,则可由计划主管机关公开征求民间投资本计划,采兴建营运后移转或其他更适宜方式,加上高速铁路建设计划,国内已有推动前例可参照办理,爰建议不宜另立新法推动或由国发会担任环岛高速铁路主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