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体法施行细则草案 已排入18日教育部法规会审议
▲国体法第一阶段预报名人数,总计17万4569人。(图/记者魏立信摄)
国体法从去(106)年5月完成初审之后,随即邀集学者专家展开国体法施行细则修法作业,自106年5月至11月,共计召开13次咨询及研商会议,并于106年12月12日完成草案预告程序,排入本月18日教育部法规会议审议,并依程序提教育部部务会议讨论后,预定1月底对外公布。
针对预告期间,中华民国举重协会、体操协会、滑轮溜冰协会、铁人三项运动协会及马术协会所提施行细则草案第9条但书规定意见,体育署已于106年12月21日正式函复,表达政策立场,主要重申「有关协会是否采行无记名限制连记法乙节,并无强行规定,故修正草案文字强调特定体育团体『得』于其章程中规定,以满足有此需要之协会实务需求;又既为『得』规定,则无此需要之协会亦可评估决定采用与否。另为能实现本次修法意旨,必须在首届改选达成组织开放目的,让愿意申请加入特定体育团体之民众享有选举权,此乃落实体育改革的必要作为。」
此外,106年12月7日与中华民国身心障碍联盟交换修法意见,取得共识,并于106年12月13日及20日邀集特定体育团体召开2场公听会,听取各界意见,以完备修法前置程序。考量国体法施行细则草案修正需经一定法制程序,故于完成修正公布前,已将相关条文订于「特定体育团体办理选举实施原则范本」,并于106年10月函文各协会参办。
针对外界关心协会选举方式部分,体育署表示:在国体法修法前,依据「人民团体选举罢免办法」第4条规定,人民团体之选举,其应选出名额为一名时,采用无记名单记法;二名以上时,采用无记名连记法。但以集会方式选举者,得经出席会议人数三分之一以上之同意,采用无记名限制连记法。换言之,该法明定我国人民团体组织办理理监事选举时,应以「无记名连记法(即一般称全额连记法)」为主,「无记名限制连记法」为特例,须经出席会议人数三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才得采用。
因此,「无记名连记法」是目前一般人民团体及特定体育团体,普遍及常态采用的选举方式。惟为落实国体法组织开放精神,考量「无记名限制连记法」较能广纳多元组成,故于国体法施行细则第9条中明定,特定体育团体「得」采无记名限制连记法办理选举,就是为了让协会有法源可依循,不必受限于人民团体法规限制,以鼓励协会朝向更多元的组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