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智贤/斗垮陈文茜的一石三鸟之计

乐升案延烧,名人陈文茜挨告。(图/本报资料照)

文/黄智贤

日商百尺竿头公开收购乐升,结果竟然不履行,乐升股价狂泻,投资人蒙受巨大损失。这一股怒火,最近突然指向被收购的乐升的三个董事陈文茜,李永萍尹启铭身上

乐升案中,如果陈文茜,李永萍和尹启铭三个独立董事犯了罪,比如内线交易,或是勾结秃鹰或是图利。被万人唾骂,这叫做罪有应得。但如果这三人其实是无辜的,让这三个人来背负乐升案破局罪责,其实真是一石三鸟的连环好计。

这可以达成三个重大目标:1、让他们去背别人的黑锅。2、转移犯罪焦点。3、顺便斗臭蓝营余孽。一次捕获三条无辜大鱼,这实在是太上算的一件事了。

当你看到把2008年就退休的周美青打成兆丰2012年门神的谢金河,和民进党的尚洁梅,跳出来痛打这三个独董时,你不禁会闻到政治追杀的臭味。然后,连马英九曾经帮乐升剪彩,也变成罪状了。兆丰案,尝到甜头了嘛。绿营一片兴奋,把兆丰打成前朝弊案,以后咱都这么干。

1、背别人的黑锅:日商百尺竿头要公开收购乐升。审查这个外商的单位,叫做经济部投审会,负责公开收购事宜的,是中信银。我国法律,根本没有要求公开收购者,要提出履约保证金。所以临时反悔,完全不必付任何成本。

而这三个独立董事,是被收购的乐升的独立董事。根据法规,当日商通知他们要收购了。他们只有不到7天的时间,可以召集律师会计师,审议公开收购条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也就是收购价不合理。法规并不允许他们去实质审查这个日商,况且你就算实质审查日商,你要这三个独董,如何去预测日商日后会不会履约?你不如去找摸骨大师或是星座算命,还比较实际。

当百尺竿头竟然不履约,有三万多个投资人,因为投资失利而怒火爆发,却不知该找谁时,有人出来适时点火,把箭头导引到乐升的独立董事身上。而这三个独立董事,恰恰都是名人,那不是一下子就把火引到别人身上?大伙儿上啊,去打他们。真正的罪犯,就正好拿钱走人,而且这三个人都是个体,都是在野者,很好打击的。

经济部和金管会才是真正应该负责的单位,却一付不干我事的样子。明明是民进党政府渎职,是蔡政府要负责。却都没事。这个局,懂吗?

▲乐升并购案破局,检调约谈董事长许金龙

2、转移犯罪焦点:从日商要收购消息传出以后,乐升股价就开始剧烈波动,而且在没有任何风吹草动下,市场上两次出现,同一家证券公司,集中大量放空。集中大量放空,这不是有鬼,甚么叫做有鬼?

乐升收购案太多疑点,种种迹象又显示,秃鹰集团有介入的迹象,黑影内幕重重。这时把火引到名人身上,让投资人怒火,媒体和检调的目光,都放在这三个独董身上,这岂不是太妙了?即使事后证明这三个独董是清白的,是无辜的,是尽责的。

但这三人已经帮我挡了几个月的舆论砲火。甚么做代罪羔羊?用来干嘛的?就是帮我被人砍,被人杀的。

3顺便斗臭蓝营余孽:这三个独董,都是蓝营大咖,要在媒体和网路上煽起仇恨,不是容易得很? 如果斗这三个人,岂不是在媒体上可以转移焦点?这功效不是跟兆丰金一样?

如果2012年的纽约兆丰事件,可以用来公然指控2008年5月就退休的周美青。明朝的剑既然可以斩清朝的官,那借着乐升案收购破局,斗臭斗垮陈文茜,李永萍和尹启铭,只不过刚刚好而已。投资人要愤怒,对他们愤怒好了。

如今乐升董事长许金龙已经改列被告,这三个独董被传讯约谈,是随时可能的事。即使事后证实这三个人既不买卖股票,也没有内线交易。而他们身为独董,不但已尽法律要求的职责,更没做任何图利别人的事。日商不履约,是神仙都管不了的事,那已经是三年五年后的事了。但这三人,不死也剥掉他们三层皮。

有这三个人出来挡子弹,该负责的,该被查办的,掌权的,通通都安然过关了,该浮现的真相,也许永远不会被发现。岂不妙哉!

乐升,到目前为止,并不是一家垃圾公司。在台湾算是还不错的公司。今年7月营收2.05亿元,税后纯益每股有纯益0.12元,光7月。过去在高科技和网路公司的工作经验,让我对乐升这家公司会偶尔关注。因为读的是MBA,所以对商场征战有着职业上的兴趣。

但第一次认真看乐升的新闻,是因为他跑去买了「一之乡」这个老字号蛋糕店。惊讶了没多久,乐升竟然又买了「怡客」这个餐饮连锁。一个网路游戏业者,究竟在布甚么局?但无疑的,「怡客」和「一之乡」都是实体经济里拥有现金流量的好公司。

再听到乐升的消息,竟然是有日商要公开收购,而并不是合意收购。也就是说,乐升并不是心甘情愿地跟日商百尺竿头谈并购,而是百尺竿头不管你愿不愿意,就直接发动公开收购,乐升是一个被迫被收购的被害者。

▲立委赵天麟质疑乐升案坑杀股民。(图/赵天麟办公室提供)

乐升原来的经营团队,只有6.25%的股权。而要来收购的这个日商,原来也拥有乐升8%以上的股权,持股甚至比原有的经营团队还要多,只是它原本是一个silent partner,只有股票,没有董事席位。这次竟然要在市场上,以128元/股,公开收购三万八千张(约25.7%股份)乐升股票。而原来的经营团队, 在收购完成后,是可能被扫地出门的。

做为被公开收购的乐升公司,当它在五月,无预警的被「百尺竿头」这家公司,透过中信银,专人送达文件,告知说「我要来公开收购你了」。根据「公开收购公开发行公司有价证券管理办法」,它必须在10天内,就要公告许多文件,包括对这次收购,对股东有甚么建议

第14条第二款这样写「就本次收购对其公司股东之建议,并应载明任何持反对意见之董事姓名及其所持理由。」被收购的公司必须给股东建议,并且要求反对收购的董事,如果反对收购,要公布姓名和反对的理由。

这甚么意思?这条文这样写,意思是基本上,被收购的公司,不需也不该反对收购。除非你有非常强烈而坚决的反对意见。而且你不可以匿名反对,要求你必须具名反对,并且详列理由。被收购的公司,基本上是没有反对收购的权力的。你反对好了,他收购还是照样进行,唯一可以驳回的,是经济部投审会。

根据第14-1条,被收购的公司,「应即设置审议委员会,并于十日内公告审议结果。 」看到没,在10天里,去掉周末,再掐头去尾,其实只有不到7个工作天。这7天里,被收购的公司要设置审议委员会,要审议,然后还要公告审议结果。只有7天。

这个审议委员会怎么组成?条文要求「设有独立董事者,应由独立董事组成」。那法律要求这些独董要审议甚么呢?条文明白说,要审议的,是「公开收购条件之公平性、合理性,及就本次收购对其公司股东提供建议。」

什么叫做「公平性、合理性」?就是这次的收购价公不公平?合不合里?「对其公司股东提供建议」。甚么建议?就是对这次收购,股东要不要把股票卖给收购者,有甚么建议。当法律规定,只给独立董事不到7天的时间,来审议收购案。而且明白告诉独立董事,你要审议的,只有两件事,叫做「公平性、合理性」。翻译成白话文,就是要独董们看看,收购价格跟公司本来的股价相比,合不合里? 公不公平?

这个审议的过程,从法律订定的实质面来看,基本上被收购的公司,是无能反对收购的。你看日月光和矽品的不合意并购案,大家就是比股票多寡,然后看主管机关核不核准。

当法律只给独立董事不到7天,要在这不到7天内,召集律师和会计师,研究收购价格合不合理,公不公平,然后开审议会,作成审议, 然后公告。这个法律条文,流程和时间限制,就是明白显示,法律其实真的就只是要求独立董事,研究收购价合不合理。不然给你7天不到,就算你不吃不喝不睡,你有时间,能力和法律基础可以做甚么事?况且法律也不许你做其他的事,因为条文是条列告诉你独董要做甚么事的。条文没列的,独董凭甚么做?

▲乐升自救会成员上「蔻蔻早餐」节目专访,节目后接受媒体采访,表达诉求。

所以普华商务法律律师事务所(PWC)和KPMG咨询公司向独董建议说,审查百尺竿头公司提出的收购条件,符不符合公平、合理性这件事,才是独立董事审查会要向股东提出的「建议」。

许多人现在责备乐升独董,为什么不审查百尺竿头「适不适格」收购。问题是,被收购公司的独董,并不是被要求要审查收购者适不适格。政府和法律对公开收购者的要求,非常宽松,甚至不要求履约保证金,也没有甚么门槛限制。甚至法律上,在集中市场个人违约不买股票,都有罪责,可是在公开市场违约不收购股票,竟然不必被追究。

地球上不会有一家公司的独立董事审议会,有能力可以在7天不到,研究股价合不合理,调查收购者适不适格,然后打包票这家公司一定会履约收购股票。有这种能力,去买乐透就好了。有公权力和能力可以审查,这个公司适不适格可以收购的单位,叫做经济部投审会,不叫做乐升独董。

陈文茜等独董,对这个收购案,依法是没有驳回权的。对这个收购案审议,独董们最后做成的结论是甚么?他们的结论是「中立建议」,也就是不鼓励卖股票,也不反对你卖。当时乐升股价约在104元上下。百尺竿头提出来的收购价,是128元,落在律师和会计师经过专业鉴价的合理价格带。

我判断,他们没有任何正当理由可以质疑这次的公开收购价格,没有驳回权,也找不到理由建议股东卖或不卖股票。所以只能持中立意见。我想,如果当时他们竟然发神经,审议出一个「不建议」的结果给股东,甚至害得收购破局,那股东们不是会群情激愤,痛骂陈文茜他们,凭什打压股价?害他们遭受损失?你是独董,该怎么办?

独立董事为什么没有提醒股东们,日商百尺竿头,是有可能违约的?可是日商百尺竿头的违约风险,在公开说明书已经清楚说明,也已经有公文书格式提醒投资人,所以他们提醒投资人,要详阅公开说明书。但在对外发布的声明稿理面,独董们还是尽责的提醒了股东和投资人,这次公开收购, 是有违约风险的。这样做,还不够吗?

违约的风险,照理讲应该是由法律,承销商,政府审查和履约保证金,以及投资人这五大关卡来把关,不是吗?怎么会到最后找被收购公司的独立董事,来帮大家做代罪羔羊呢?

当然,我们还是可以求全责备独董,你们怎么不啰嗦一点,多多叮咛几句?可是因为没有多多叮咛几句,要把独董当成罪犯看待,这叫做甚么?这就叫做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不是吗?我们可以这样吗?一场收购案破局,竟然最后让被收购者独董揹责任。这样的国家,还真是文明。这样的背后算计,更是惊人。

乐升案让我们看到台湾在金融法令和操作上的丛林生态,看到颟顸的掌权者,和不可思议的法律,以及民粹怎样操作动员,以为私用。让我们看到无辜者怎样可以陷入牢笼。乐升案极可能有犯罪者,有渎职者,有共犯,有合谋。但如果我们找无辜的人做代罪羔羊,而让真正犯罪的人赚钱走人,那岂不是成为犯罪者的帮凶。

而让独董们为自己没错的事,负上无止尽的责任,甚至面临莫须有的罪名,面临私人财产被扣押。那就不仅仅是击垮了这三个无辜的独董,而是我们的商业机制和文明彻底的溃败。

台湾将成为秃鹰新乐园,成为公司治理的地狱。哀我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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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智贤,作家、政治评论员,原文刊于「黄智贤世界」,已获授权刊登。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88论坛欢迎更多声音与讨论,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