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处罚酒驾外的公平正义之道
(本报系资料照片)
立法院临时会修正通过加重酒驾刑罚及行政罚的相关条文,将酒驾未肇事的刑责从原本2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明定公路主管机关得公布10年内第2次酒驾累犯者姓名、照片及违法事实。至于酒驾肇事致人于死或致重伤者,维持现行刑度,但增订得并科100万元至300万元不等之罚金。
酒驾而致人死伤的犯罪行为,立法院中曾讨论应否动用死刑。法务部赞成修法提高刑度,但对于死刑之议有所保留。防止酒驾若是迷信死刑的吓阻作用,只怕会未蒙其利而先受其害。且不说已形成我国法律的联合国《公政公约》禁止唯一死刑,也不许增订死刑,酒驾的死刑立法只会招致严重的负面国际形象。我国《刑法》中,内乱外患、杀害父母、强暴杀人等都不是唯一死刑,只将酒驾打成唯一死刑,必然形成错乱与严重失衡。
酒驾死刑即使立法,期待或相信法官会判死刑的人怕也不多。立法院其实应该仔细思考,找出真正有效遏止酒驾的办法。现在除了加重刑罚,也加重行政罚,要求同乘者支付罚锾,也规定酒驾和毒驾者应吊扣汽车牌照2年,肇事致人重伤或死亡则依行政罚法没入其车辆,都不失为适当制裁。
综观修法方向,还是以处罚为控制酒驾的核心模式。在处罚之外,对付酒驾还有其他的有效方法,一端是还给被害人及遗属公道;一端是运用社群协力来防止酒驾行为及交通事故发生,值得仔细设计。
还给遗属与被害人公道的方法不是死刑,处决加害人,遗属其实一无所得,失落感只会增加,并不会消失。真正可弥补被害人或遗属的,应是由加害人足额赔偿,国家主持公道,找出让被害者获得公道赔偿的途径。
如果法律上不吝于提高处罚而增列罚金,却吝于宽列赔偿额度,只顾处罚,轻视赔偿,依然就是传统威权文化的思路。罚金或罚锾支付的对象是国库,被害人得不到赔偿;若还将加害人受罚充做是被害人的公道,其实也是传统威权文化形成的遗害。
民事赔偿,除填补实际损害,其实还可运用惩罚性赔偿。《刑法》上的罚金不会付给被害人;惩罚性赔偿则是给予被害人,用来弥补其难以计算的无形损失。
立法院应考虑以立法明文规定,同是须由加害人负担的金钱,应命加害人先行支付遗属及被害人之损害赔偿(含惩罚性损害赔偿),再行支付罚金罚锾,以免国库优先拿走了几百万罚金之后,被害人已难再从加害人处得到赔偿。
现行法上还有《犯罪被害人保护法》,因犯罪而死亡的遗属或受重伤的被害人,可以申请犯罪被害补偿金。但是法务部的预算编列有限,被害人补偿金的运用效益不彰。未来可由法律明文规定,政府应拨付与相应罚金罚锾同额的金额,作为犯罪被害补偿金的预算,用来补偿无法从加害人处得到赔偿的被害人。
真正防止酒驾的办法,其实尚可运用酒驾者周边之人,适时共同形成防止酒驾的社会网络,阻绝喝酒的人驾驶汽车。在酒驾者周围而其行为与酒驾行为具有社会相当因果关系之人,不必构成刑事共犯,但若可能构成民事共同侵权行为而连带负担赔偿责任,即足以在关键时刻阻止酒驾。
譬如令乘客同受处罚之外,亦可考虑立法规定,酒驾者的乘客应负阻止酒驾的义务,否则亦应对受害者负担连带赔偿责任。又如提供酒驾者酒品、酒具的饮酒场所主人,也有劝阻酒驾或安排代驾的义务,否则应负连带赔偿责任。旁人安排代驾或劝阻酒驾,却加以拒绝而依然酒驾者,应加重其惩罚性赔偿责任。
新法加重酒驾处罚,值得肯定,但更应思考便利被害人或遗属得到足额赔偿,还给他们真正的公平正义,立法院还要加油!
(作者为东吴大学法研所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