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院认定竹山都市计划道路划设有疏失 纠正南投县政府
监察委员施锦芳、赵永清召开记者会纠正南投县政府、竹山镇公所所及营建署。(张薷摄)
继监察委员调查云林张家后,今开记者会纠正南投县政府、竹山镇公所所及营建署,监察委员施锦芳、赵永清指出,南投县政府未积极协助竹山镇公所妥善处理7号道路路线变更,就与民众达成拆迁共识,即向内政部营建署申请补助款,营建署竟也未深究就核定补助,均有疏失;对于监察院遭疑「办蓝不办绿」,监委强调,完全没有政治考量,一切依法执行。
二位监委指出,南投县竹山镇街尾溪仁美桥至横街间的溪旁,于早年即有供公众通行之道路,1959年八七水灾后,政府铺设12公尺宽的柏油路,未料1973年公告的竹山都市计划,竟于旧路旁的密集民宅区再划设新的7号道路,虽已完成征收,但因道路开辟将大量拆迁原有建物,遭到民众抗争,台湾省都委会早于1989年已同意办理7号道路的路线变更,但南投县政府却迄今仍未完成变更程序,而公所竟仍执意办理7号道路新建工程强拆民宅。
监委发现,南投县政府未积极协助竹山镇公所妥善处理7号道路路线变更,如以征收完竣之路线进行开辟,796公尺之道路将拆除建物101栋,并造成众多原完整的建筑用地从中切割,仅存前后畸零的土地,且道路系统亦有未符合正交原则,交叉路口行车将产生冲突点等问题;竹山镇公所尚未取得用地民众拆迁共识,即率尔向内政部营建署申请工程补助款办理工程发包,该署亦未详究,竟仍予核定补助,均有疏失。
监委指出,南投县政府明知竹山都市计划7号道路旁部分路段早已辟有宽约12公尺道路,并二度循都市计划程序提案检讨变更路线,但相关单位却怠于积极协助竹山镇公所妥善处理,虽该竹山镇公所再度于民国96年提出7号道路路线变更,却因相同问题尚未解决,经内政部都委会保留迄今,该府罔顾人民权益,推诿卸责玩弄都市计划审议程序,有违都市计划主管机关职责,显有疏失。
监委强调,竹山镇公所明知7号道路新建工程,因涉及拆除大量建物及新、旧路线意见分歧,于尚未取得用地民众拆迁共识,即率尔向内政部营建署申请工程补助款办理工程发包,引发民众强列抗争;又该署于109年审议该公所申请工程补助案时,未详究该公所前于106年提出同案补助时,即因遭遇相同处境而撤案,竟予核定补助,造成公共工程发包后无法执行之窘境,均核有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