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县府放水让三玄宫长期占国有地盖庙 监察院纠正:重大违失

▲南投市三玄宫。(资料照/记者高堂尧翻摄)

记者杜冠霖/台北报导

南投市三玄宫及其他附属建物长期违法占用国有土地,监察院今(7日)报告指出,南投市公所明知却未主动查报,南投县政府亦缺乏相关积极作为,均有重大违失,监察院通过监察委员林郁容、施锦芳所提出之调查报告,并决议纠正南投县政府及南投市公所。

监委林郁容、施锦芳调查发现,南投市公所以该市「福兴社区发展协会为举办各项大型活动及供民众集会使用」为由,拟于系争434地号国有土地上兴建社区活动中心,于83年间报经南投县政府转陈原台湾省政府函准将该笔土地由农业区土地专案变更为社教用地,并经原台湾省政府地政处函请该所办竣都市计划变更后依规定申办拨用。

监委指出,惟南投市公所完成都市计划变更程序并于85年7月17日公告实施后,却未依规定申办拨用,也未依都市计划兴建社区活动中心,任由私人于该笔土地上兴建寺庙「三玄宫」及其他附属建物,显有怠失。系争国有土地于83年起遭私人兴建寺庙「三玄宫」,嗣后并陆续兴建4层楼建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等大型违建,明显违反都市计划法、农业发展条例及建筑法等相关规定,南投市公所明知却未主动查报,任其长期违规使用。

监委表示,南投县政府虽于111年9月22日函请南投市公所查报违建,该所没有回复,南投县政府却未予续追,嗣监察院立案调查并通知该府于112年11月6日现勘后,该府始于同年10月26日再函请南投市公所查报,期间相隔已逾1年。

南投市公所于112年11月8日完成查报予南投县政府,该府仅于113年1月10日函送违章建筑拆除裁处书予「三玄宫」,嗣后即未采取相关积极作为,迄监察院通知该府于同年6月6日到院接受询问后,该府乃于同年6月3日依都市计划法79条第1项规定裁处「三玄宫」新台币6万元整罚锾。南投市公所及南投县政府就系争国有土地遭违规使用之查处作业,均有怠失,请南投县政府及南投市公所议处相关失职人员。

监察委员指出,「三玄宫」于90年间欲向国产署申请租用系争国有土地,由申租人许君提出切结书,切结「三玄宫」及4层楼建物系由其于82年7月21日前自建,而所在地福兴里办公处也配合出具证明书一并函送南投市公所,该所即于90年5月23日核发证明函。

监察院调查时,请南投县政府提供系争国有土地于82年前后5年内摄制之航照图进行比对发现,82年(含)以前拍摄之航照图中,系争434地号国有土地上并无建物,而依83年以后拍摄之航照图,系争434地号国有土地上始有出现建物(即现今之「三玄宫」),再依84年拍摄之航照图,于上开建物左侧之系争407-1地号国有土地上另有新建之4层楼建物。

监察院复请国产署协助比对上开南投县政府提供之航照图,经该署查复83年9月27日拍摄之航照图系争国有土地始明显有建筑使用。承租人申请承租时所附时间证明文件(南投市公所90年5月23日函)与航照图套绘结果不符,无法审认「三玄宫」于82年7月21日前已建筑使用,未符国产法第42条第1项第2款规定,所属中区分署南投办事处将于113年8月31日前依规定撤销或终止系争国有土地基地租约。

据此,南投市公所未要求申租人出具航照图或自行调阅航照图进行套绘比对,确认土地实际使用之时间,仅凭申租人之不实切结书及里办公处证明书即予以核发证明文件,非常草率。监察委员表示,国产署中区分署南投办事处已于113年8月29日通知「三玄宫」因申租时附缴证件虚伪不实,依原租约约定自113年8月29日起终止租赁关系;另申租中之系争406-2地号国有土地于82年7月21日以前也无建筑使用之情形,并案办理注销申租案,该办事处应依规定确实办理后续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