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雇主,舍「家长」其谁?

陈丽雯

教师在今年五月开始适用工会法,于是教师们就紧锣密鼓地在各地成立教师工会,近日更沸沸扬扬的在吵着要和雇主作团体协商,但教育部说公立学校教师的雇主应该是各地方政府劳委会却说应该是各校校长,但校长又说他们也是和教师一样算领薪水的、听上级指令办事,不应该算是资方或雇主,教育部竟说要要用问卷的方式问大家意见,但却始终没有问问家长的意见。

实际上,是家长出孩子出钱,才可能及有必要设公立学校、请行政经营、再请教师来上课,如以一般企业的标准来看,家长就好像「股东」一样,家长不是资方或雇主,那谁才会是?而各地方政府教育主管单位及学校行政,充其量只可称是资方或雇主委请的专业经理人,代家长这个资方来管理经营学校,好比公司的「董事会」,董事会要作什么事,还要经过股东会授权或同意才可以。

但想想,家长虽忝为实质的资方,号称「校园金三角」的一员,但权力地位却比小媳妇还不如,举凡学校决定教师、行政生死的教评会考绩会,不是没有席位,就是最多一票,举手举脚也比不过教师的票数,在任何校务决策劳方聘用与否上根本使不上力,实可算各行各业的奇葩

近年来,台湾到处充斥崇洋媚外情结,好像外国月亮都比较圆又好,就要诸多模仿,好比教师要适用工会法时的说帖,就说这是国际潮流,所以要将老师劳工……,但却不论及多年来教改媚外失败的经验建构数学即为惨痛教训)及外国赋予教师劳工权造成教育环境日益恶劣(多国教师罢课罢教、劳工权高涨至无法管理、孩子受教权无从保障)。殊不知,教师变为劳工后,将与雇主将本求利、讨价还价,孩子受教权不知要置于何处?此举无疑将仅存的传统尊师重道思想予以幻灭。

但木已成舟,老师既已为劳工,就要和平理性来看往下要如何走。家长既为实质的资方或雇主,教师要谈团体协约,当然应该要和家长谈。但事实上,家长散居各行各业,人数众多,不可能所有的家长都一起出面和教师谈,而是应该派代表来谈,又因家长只好比是股东,专业的教育及劳工权问题,应该还是要请出专业经理人(即各地方教育主管机关及校长)来打头阵,才有办法以孩子的受教权为核心思考来谈教师权益

因此,笔者认为,教师要和雇主作劳工权的团体协商,应该由各地方教育主管单位,号召校长代表及家长代表,加上专业法律人员,组成雇主或资方谈判小组,一起和人数众多的教师团体来谈,家长代表包括各家长团体的代表,或各校的代表,人数一定要够多,且要够专业,而能进入状况,不要只是陪席、作橡皮图章

最后,再次强调,没有孩子就没有教师,孩子的受教权没有先被保护到,教师就没有劳工权可言,只能回家吃老本。教师要谈劳工权,一定要以保护孩子受教权为前提,否则谈无实益

作者陈丽雯,新北市,硕,律师,新北巿中小学家长协会教育议题召集人。本文言论不代表ETtoday新闻立场。参与讨论,稿件请寄论坛信箱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