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职史雪燕遭批剥夺陆配参政权 内政部:法治国家依法行政

内政部表示,民选公职人员凡具有中华民国国籍以外之国籍,均应放弃。(内政部提供)

内政部将南投县前议员史雪燕解职,遭批剥夺陆配参政权,内政部今天表示,担任公职者负有国家忠诚义务,国籍法明定应于就职前办理放弃中华民国以外之国籍,并于1年内完成放弃并提出佐证。未依规定办理者,内政部依法解除其公职,并没有剥夺外籍配偶参政权问题。

立法院国民党团今天召开记者会表示,内政部将史雪燕解职是剥夺陆配参政权,内政部指出,为确保我国国民担任公职者,负有国家忠诚义务,国籍法明文规定,民选公职应于就职前办理放弃中华民国以外之国籍,并于就职之日1年内完成放弃并提出佐证资料。

内政部表示,基于公务人员与国家恒处于特别紧密的忠诚、信任关系,为避免国人兼具外国国籍者,担任民选公职人员之情事发生,已于98年3月30日及113年11月12日二次函请各级民意机关及县(市)政府于渠等就职前,告知如兼具外国国籍,应于就职前办理放弃中华民国以外之国籍,并于就职之日起1年内完成丧失该国国籍及取得证明文件。

内政部强调,简言之,民选公职人员凡具有中华民国国籍以外之国籍,均应放弃,没有法律模糊空间。解职史雪燕为依法行政,贯彻法治国精神,并没有剥夺外籍配偶参政权问题。

内政部重申,按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规定,原籍中国大陆人士欲取得台湾人民身分,仅要求注销大陆户口登记,系为方便其融入台湾社会、获得生活照料和社会福利,以及民间求职工作。

然而,内政部表示,注销在大陆的户口登记,并非丧失国籍,户籍与国籍是不同的法律概念。大陆地区人民身分既已转换为中华民国国民,其担任公职即应遵守国籍法相关规定,于任职、当选后依法办理放弃中华民国以外之国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