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社論/加薪抵稅杯水車薪 宜再增誘因
加薪抵税杯水车薪,宜再增诱因。 联合报系资料照
老戏码年年不变,立法院总是在会期结束前几天大清仓,匆匆忙忙地通过一些法案;本(11)届立委同样传承了这项旧习,朝野三党日前合力加工凑出通过55项议案的数字绩效。提高企业加薪抵税比率的「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36-2条修正案,即是在此情况下,急就章通过的法案。这样的修法,品质自是堪虑;尤其是,在一个效果不彰的减税上再加码减税,真的就能够提高企业为员工加薪的诱因吗?
这数十年来,台湾人早就习惯了低薪存在的事实;即使历经几次政党轮替,这个问题仍然未能根本解决。社会中不同的角色,也早已各自摸索出一套独特的因应方法。市井小民,尽量缩衣节食,追求生活中偶尔出现的小确幸;中小企业斤斤计较成本,试图用挤压出的微薄利润争取生机;政府官僚则戮力抑制通膨,舒缓低薪困境的压力。
这是一个极度消极、错误与反常的社会图象。
当然,政府在面对低薪问题时也不是毫无作为。从陈水扁时代公司法第235条就规定,公司「章程应订明员工分配红利之成数」,至马英九时代,再增订公司法第235-1条,「公司应于章程订明以当年度获利状况之定额或比率,分派员工酬劳」。赖清德时代伊始,但日前却已快速完成证券交易法第14条之修正,规定「上市、上柜公司应于章程订明以年度盈余提拨一定比率为基层员工调整薪资或分派酬劳」。可惜这些良法美意宣示意义较大,实际成效不高。
至于中小企业条例第36-2条给予员工优惠薪资抵税,则是在马政府时代制定的,原先系为了鼓励企业多投资并「增雇」本国籍员工,而后才修法将此优惠措施扩大适用于企业对基层员工之「加薪」上。今年的修法其实是因该项抵税优惠实施期限届满,鉴于社会压力,朝野政党无有敢反对此一优惠的延长者,甚至还竞相加码放宽抵税门槛与提高抵税率。最后,在会期结束前几天,朝野协商决定将企业对基层员工加薪的抵税率从原本的130%调升至175%。
员工薪资乃企业的经营成本,计算课税所得时本即可全数减除,不必负担营利事业所得税。政府为了鼓励企业帮员工加薪,特别准许企业在申报营所税时,给员工加薪部分的减除可超过100%,此即所谓加薪抵税优惠。换言之,假设员工薪资为50万元/年,正常状况之下,公司营所税申报的薪资费用也是此一金额,但若企业愿意为其员工加薪5万元,则这笔增加的薪资费用在未修法前可以申报到6.5万元,而这次修法后更可以提高到8.75万元。
然而抵税是否有效,端视利益诱因的大小而定。以营所税率20%言,薪资多报1.5万元,税利仅有3,000元,而且只能享受一年。然薪资调高后,若员工在职还有20年,则公司因加薪总共却须多支付100万元。如今就算可以多报3.75万元,税利增加为7,500元,但相对于付出的总成本,仍属微薄小利,难以提升企业的加薪诱因。
这样的抵税对企业有如嚼蜡,「食之无味,弃之可惜」,无怪乎实施成效不彰。其实,低薪问题之解决涉及复杂的产业供需面向,减税优惠充其量只能作为短期因应措施。但既已决定采行,政府就应戮力将其效果发挥到最大。除了刚刚修完法的条文内容外,政府应再多些专业斟酌:
其一、适度延长抵税年限,但每年抵减率可递减,以时间舒缓企业对加薪成本压力的抗拒。
其二、将加薪视同对人力的「投资」,亦可豁免所得税法第66条之9未分配盈余税(5%)的课征。
其三,建立奖惩并用机制,租税既是「萝卜」亦为「棍棒」,企业保留盈余用于「加薪」或「加薪加投资」的比例若低于某一水准,将被课征10%的盈余惩罚税。
以上「蜡中加味」措施若能采行,加薪抵税效果立可增进提升,赖政府应慎重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