揪藏鏡人條款上路 金控大股東「被掀牌」會成被狙擊標的?
银行局副局长童政彰说,所有上市柜公司都得适用证交法43-1条新规定,是一体适用,让资讯更透明、公司治理更有效率。本报资料照片
「揪藏镜人条款」5月10日上路,中信金(2891)大股东辜家、国票金大股东蔡家、玉山金大股东全「被掀牌」,各持有8.87%、9.98%、及5.105%,显示过去这些大股东多利用转投资公司、分散持有金控股权,当「被掀牌」后,金控背后大股东真实持股,就得全面摊在阳光下。
那么,是否反会变成市场派狙击标的?银行局副局长童政彰说,所有上市柜公司都得适用证交法43-1条新规定,是一体适用,让资讯更透明、公司治理更有效率。
过去金控大股东因低持股、成被狙击标的,如台新金、中信金都曾被市场派「盯上」而让公司派警铃大作,「被掀牌」后,是否可让大股东增加持股而捍卫经营权,受市场瞩目。
金管会修正《证交法》43-1条和183条,将大量持股申报及公告门槛从10%降到5%,外界称「揪出藏镜人条款」并在2024年5月10日实施。依规定,需在5月10日起的十天内,等于是5月20日办理第一次申报和公告。
中信金代辜仲谅公告持股8.87%震惊市场,市场质疑,为何中信金年报的前十大股东名单未见辜仲谅,如今却在「揪藏镜人条款」上路后,持股暴增?
童政彰解释,年报揭露前十大股东,是指「单一法人、单一自然人」,辜仲谅「个人」持股中信金未超过1%;但《证交法》43-1条持股申报计算,则是指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义持有者,都需纳入且逾5%得揭露。
简单说,辜仲谅用多个转投资公司(如宜高投资)来持有中信金,过去并未被揭露,如今新制上路,这些家族大股东利用转投资公司者,将无所遁形。
童政彰说,金管会对各金控大股东持股一直都有掌握,这次《证交法》43-1条持股申报纳入关系人,和《金控法》定义相当,是掌握具有公司控制力股东。
依《金控法》规定,对同一人或同一关系人单独、共同合计持有金控表决权逾5%需申报,每累积增减1%都需向金管会申报,若超过10%、25%、50%则需向金管会事先申请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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