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大陆税务部门查清范冰冰「阴阳合约」 追缴近40亿税款
大陆女星范冰冰卷入「阴阳合约」涉嫌逃税,至今神隐超过3个月。国家税务总局3日最新消息指,目前案件已经查清,范冰冰在电影《大轰炸》剧组拍摄过程中取得片酬3000万元(人民币,下同),其中2000万元以拆分合同方式偷逃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共计730万元,依法追缴近9亿人民币(约39.2亿新台币)税款。
根据《新华社》报导,国家税务总局6月初接获群众举报,范冰冰「阴阳合同」涉税务问题,为表现高度重视,立即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目前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调查发现,范冰冰在电影《大轰炸》中,以拆分合同方式偷逃个人所得税618万元、营业税及附加112万元,共计730万元。
除此之外,范冰冰与她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还被查出少缴税款2.48亿元,其中偷逃税款1.34亿元。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江苏省税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追缴税款2.55亿元,加收滞纳金0.33亿元。
至于范冰冰采取拆分合同手段隐瞒真实收入偷逃税款,江苏省税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4倍罚款计2.4亿元;对范冰冰利用工作室帐户隐匿个人报酬的真实性质偷逃税款处3倍罚款计2.39亿元;对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计收入偷逃税款处1倍罚款计94.6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对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两户企业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非法提供便利协助少缴税款各处0.5倍罚款,分别计0.51亿元、0.65亿元。
所有追缴款项与相关罚款总计将近9亿人民币(约39.2亿新台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由于范冰冰属于首次被税务机关按偷税予以行政处罚且此前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上述定性为偷税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范冰冰神隐至今已经超过3个月。(图/翻摄自范冰冰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