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念祖专栏》四年选一位皇帝也是民主?

川普在国会两院中的同党都是多数,因而不可一世,民主美国在200余年后是否会产出一位民选的皇帝。台湾呢?(路透)

美国总统大选后政坛大势底定,共和党推出的候选人前总统川普,在隔了4年之后又重新赢得多数州民及美国人民支持,成为总统当选人。他号令共和党,地位空前牢固;大选之后,共和党也同时赢得了参众两院的明显多数席位。

在此之前,在川普属意的大法官就任而使保守派在9位大法官中取得明确的优势后,2年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即已顺应川普的号召,以6:3的多数在Dobbs一案中推翻了民主党与自由派人士普遍支持的Roe v. Wade先例;Dobbs判决以美国宪法并未保障堕胎权,而将是否允许堕胎的决定交由各州立法决定;今年最高法院又在Trump v. U.S.一案中确认,凡是行使总统权力之所为,总统即使离任后也可主张绝对的刑事豁免权,给了川普一张堪称刀枪不入的护身符。

而川普尚未就任,已对同党的众议院议长强生在众议院中如何行事,公然说三道四,指点江山,俨以共和党内最后的决策者自居;共和党会不会从政党原只是选举机器的政治传统中,因川普的唯我独尊而摇身一变化为党魁号令国会多数的常态决策场域,需要观察。

美国联邦政府向来是三权分立而且彻底分隶的典范,可是获得明显多数民意支持当选而掌握行政大权的总统,是否会对行使立法权的国会两院如臂使指,予取予求?再加上最高法院可以宪法诉讼中给予奥援而无掣肘的顾虑,美国在未来4年的总统任期内,是否会发生200余年以来,历史上少见的联邦政府权力三分归一统的局面,而走上选民事实上选出了一位4年一任的皇帝?恐是制宪者当年始料未及的政治景象。

美国从来没有问过的宪法问题是,这样的总统,与每4年选一位皇帝有何不同?宪法设置总统民选,难道是为了产生一位受人民绝对支持而大权独揽的皇帝?民主政治,难道单凭一场总统选举即可成就民主制度的正当性?

回头看看我们自己。人们自傲台湾仿佛已是民主政治的灯塔,最简单的证据大概就是总统民选这件事了。然则只有民选的总统而无民选的国会,能称得上民主政治吗?民选的总统可将民选的国会当做不存在吗?不是由民选的国会代表人民制定法律(包括课税与征兵),只凭民选总统的命令就可以立法、课税与征兵吗?当然不能!

不说总统的选票有没有过半,即使过半其实也无不同。在今年才由人民选举产生的国会中,总统的政党并未居于多数。此与美国的情形已经大不相同。总统在国会中的党友们只是少数,却以执政党自居而不肯服从国会里的多数,难道台湾连国会所代表的民意都可以不顾不理,直接将4年一选的国家元首奉为民选皇帝吗?

台湾社会习惯将总统所属的政党称为执政党,而不知道国会中的多数才该是执政党;如果没有任何一党占多数,就应将取得国会多数的政党联盟称为执政党。国会是立法机关,宪政国家的重要法律必须出自国会。立法院中执政党的政治正当性来源,就是选出国会议员背后的选民们。以总统所属政党作为认定执政党的标准,其实显示行政权主导一切而不把民主国会放在眼里的威权文化,仍然威力无边。

宪法上行政院院长的天职是负责执行国会代表民意所制定的法律;总统任命的行政院院长,该是有能力领导行政部门执行国会立法的院长,不该处处与国会唱反调而想要瘫痪民主国会。

在人事同意权上也是同样的道理,提名者应该尝试提出或是说服国会接受提名人选给予同意,立法院依照宪法行使同意权,并没有照单全收的义务。一次提名不同意,就该再次提出人选,直到国会同意为止。总统不是皇帝,不能假设、更不能要求民选的国会必须同意总统提名的人选。

川普总统当选人在国会两院中的同党都是多数,因而不可一世,遂令识者忧虑,民主美国在200余年后是否会产出一位民选的皇帝。台湾呢?只凭4年一次总统选举,就可以连国会都不放在眼里;有位民选的皇帝,就已心满意足了吗?

(作者为东吴大学法律研究所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