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念祖专栏》宪法法庭应远离政党政治陷阱

我们的宪法法庭,能不能远离埋葬司法清明独立的政党政治陷阱,不问政党立场,但知只唯宪法是从呢?(杜宜谙摄)

美国今年正在进行总统大选,6月下旬举办了首次两党候选人辩论会,结束后舆情大哗:在共和党中不容异见的川普似乎谎话连篇,这样的性格再任美国总统,不免危险;代表民主党竞选连任的拜登则已老态毕露,普遍引发怀疑,其81岁高龄是否足以在未来4年胜任举世最繁重工作?虽然民主党内要求临阵换帅的呼声大作,但拜登却是毫无退意。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6月底针对「川普对美国」一案做出判决,宣告美国宪法赋予退职总统对于其在职期间的核心职务行为享有绝对的刑事豁免权;非核心的职务行为至少应受豁免的推定,而且不得探求总统的动机以否定豁免的推定;总统的私人行为则不得主张豁免。这对于已被定罪但还在面临更多刑事追诉的川普而言,自是一大利多。

但美国的民主真正遇到的麻烦,绝不仅止于竟然须由两位如此老年却还难觅替代的政治人物竞逐总统大位的无奈而已。

最高法院这项两百年来史无前例的判决,与我国宪法规定试加对照,就可知其中显现的危险。美国宪法并未规定总统享有任何刑事豁免权;我国宪法第52条则有明文:「总统除犯内乱或外患罪外,非经罢免或解职,不受刑事上之诉究。」现在美国最高法院也用判决为美国总统提供了刑事豁免权,但与我国的规定至少有两大不同。

第一,我国总统的豁免权只限于总统任内;大法官不只一次解释,检方可以在总统卸任之后追究总统于任内的犯罪行为。对于总统在任上犯罪,乃还有吓阻作用。美国最高法院则是以为即使总统已经卸任,对其任内任何外观上的职务行为亦不得进行刑事诉追。这已与司法大笔一挥即容许总统利用执行职务而犯罪无异。

第二,我国宪法将内乱外患两罪订为总统刑事豁免权的禁区,即使在任内亦可追诉。美国最高法院则区分职务行为与私人行为,谓其具体之界限应视个案事实情状而定。川普目前正遭特别检察官以阴谋内乱起诉,得此司法见解支持,一旦能说服法院其与选民沟通的行为构成外观上的职务行为,即可主张豁免,自是天上掉下的一件礼物。

批评者认为此案已将美国总统推向居于法律之上的帝王位置,与美国两百年来凭以立国的宪政主义彻底背道而驰。譬如总统是三军统帅,若以维护国家安全为由指挥军事情报人员制裁敌人,即使在类似我国当年江南案中下令刺杀,任满离职之后将也不能追诉。此案中,由向来坚持使用原旨主义解释宪法的6位大法官构成多数,表达这就是美国当年的制宪本意,有任何说服力吗?

向受世人尊敬的联邦最高法院,何以严重失明若此?可能被川普挑选为竞选伙伴的共和党参议员鲁比欧如此解释,是因为最高法院看不惯民主党动用公权力追诉政敌川普的恶行恶状,这才出手相救以主持正义。此项观察却已直接暴露出美国当今遇到的两项重大民主危机。

一是政治上过往共同对宪法忠诚而相互竞争的政党,现在已将对手视为政治上应该一举歼灭的仇敌。也将司法殿堂视为政治上你死我活决一死战的战场,宪法不再是说理的依据,而是歼敌的武器。宪法论述无上限也无下限;宪政精神灰飞烟灭也在所不惜。

更严重的是,应该独立于政党立场之外的联邦最高法院,现在已难经由原旨主义或非原旨主义、积极主义或极简主义的司法哲学加以辨识,而是几乎完全可以根据大法官的政党倾向判断其判决的走向。一言以蔽之,司法已成为政党斗争的工具。美国的大法官们竟也不再只问宪法,不问政党;而是着重政党胜负,却是宪法眼光模糊。

这样的场景,在台湾是否十分神似?我们的宪法法庭,能不能因之有所警惕,远离埋葬司法清明独立的政党政治陷阱,不问政党立场,但知只唯宪法是从呢?

(作者为东吴大学法律研究所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