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黃仁桃園競總前主委涉賄選 證據不足判無罪
新科平地原民立委黄仁的桃园市竞选服务处主任、前桃园县议员洪国治,被控于立委选举期间,以每票2000元向选民行贿,遭违反公职人员选罢法起诉,桃园地院审结,认检方举证不足,将洪男及收贿的黄姓、陈姓男女选民均获判无罪,可上诉。
起诉事实指出,61岁洪男时任第11届平地原住民立法委员黄仁的桃园市竞选服务处主任委员,去年12月31日到八德某槟榔摊向有平地原住民身分的陈老板交付不详金额的红包要求支持黄仁。今年元旦下午,洪在67岁选民陈妇带领下,前往杨梅区杨湖路66岁黄男的原住民聚落拜票,以支付「工作费」为由,交给陈妇贿选买票金,并由陈妇带他在黄男铁皮工寮居处外拜票,喊着「加油加油」趁隙给4000元向黄男贿选买票,黄收钱后代表允诺支持黄仁。
审理期间,陈姓槟榔摊老板的证词对于洪男给红包的情节,历次证述不一且有反复情形,与老板娘的证述全然不同,陈老板的证述显有瑕疵及矛盾之处。检察官所提出的行动搜证画面,亦无从补强陈老板的证述,难认洪涉犯公诉意旨行贿犯行。
虽然洪承认给陈妇2000元,但辩称是工作费用。合议庭依据卷内事证,审酌洪给付陈妇数额2000元的时间点是在跑宣传拜票的过程中或完毕之后,当日洪与陈妇确实有跑选举行程约6小时,且2人的主观意思均认那笔钱是辛苦跑行程的工作费用,难认洪给付陈妇的2000元,与陈妇如何行使投票权有所关联,不能认定洪男、陈妇涉犯公诉意旨行收贿犯行。
另,黄男对于洪交付4000元情节历次证述不一且反复,又与余姓、陈姓2女证人的证述情节全然不同,因此黄男的供述显有重大瑕疵。检察官所提出的行动搜证画面,亦无从补强黄男的供述,难认洪男、黄男涉犯公诉意旨行收贿犯行。
合议庭表示,检方公诉举证尚未完足,无从认定洪国治涉犯投票行求、交付贿赂犯行,陈妇涉犯投票受贿犯行,黄男涉犯投票受贿犯行,因此均谕知无罪。
桃园县前县议员洪国治于本届立委选举期间,担任新科原民立委黄仁的桃园市竞选服务处主任,被控以每票2000元行贿,桃园地院审结,认为证据不足判无罪,收贿的2选民也无罪。图为时任县议员质询照,记者罗绍平/翻摄自脸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