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透视》检方无铁证 立委涉贪难定罪

前立委邱垂贞涉收贿500万帮中药商公会联会游说修法,最高法院认为未调查对他有利的证据,且须厘清他收钱与立委职务有没有对价关系,撤销发回更审。(本报资料照片

检方动作起诉苏震清等立委涉贪,并求处重刑,但立委收钱后做了什么事才会构成犯罪,或只是违反《立委行为法》不构成刑事犯罪,检察官须负举证责任,否则依据法院相关实务判决,要把立委收钱后的「游说行为」定罪,恐是一件难事

基于无罪推定有利被告

我国的刑事审判制度采改良式当事人进行制度,也就是法官如同球赛裁判一样,站在一个超然、公正第三者立场,不介入检察官与被告之间的论战,起诉的检方须拿出有罪证据证明犯罪,被告则可以主张无罪答辩。

如果检方提出的证人证词,在检辩诘问过程中被攻击、遭认定为无证据力,或是无法证明犯罪,在没有直接证据或间接可证明贪污犯行的情况下,法官基于无罪推定,就会作成有利被告的裁判。

邱垂贞担任立委时涉及的收贿案,有两项重要关键点须厘清。首先就是送钱给他的人是提供政治献金,还是利用他的立委职务图利,如果是有对价关系才会构成犯罪,其次就是邱的游说行为是否为法定职务行为,或是有实质影响力

法界对违背职务收贿罪有「法定职权说」与「实质影响力」不同的见解,后来最高法院还有法官采取「中间折衷说」,只要是与职务有「密切关连性」都构成贪污,但至今没有经刑事大法庭统一见解。有法官就说,日本国会议员这样的行为都有清楚的法律规定台湾就是因为法律不清不楚,造成法院无法明确界定是否构成犯罪。

法界至今仍无统一见解

也因此最高检察署的检察官们,才会担心苏震清等立委集体贪渎案,未来审理期间会有类似的法律见解争议。检方要严正看待,应该是未来在法庭上论告时,如何拿出「铁证」证明立委贪污。

立委苏震清、陈超明廖国栋遭起诉后,异口同声否认犯罪,检方目前掌握的是李恒隆送钱给立委的证词,及相关监听译文、证人佐证资金流向,但如何证明立委游说修法,与收钱有对价关系,才是本案的重点攸关有罪无罪认定。

如果涉贪立委辩称,要求经济部官员办公室问政方式,举办公听会也只是为了让修法更周延,李恒隆送的钱充其量是「忘记」申报的政治献金,检察官该如何说服法官,都是未来法庭攻防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