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姓名條例 原住民族戶籍登記可單列傳統姓名
无党籍立委高金素梅。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
立法院内政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姓名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增订台湾原住民族依其文化惯俗登记传统姓名者,得申请改名;办理户籍登记、申请护照时,姓名可单列原住民族文字。
立法院内政委员会今天邀内政部长林右昌列席,审查姓名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
无党籍立委高金素梅提案指出,宪法法庭111年度宪判字第4号判决,认定原住民身分法规定,原住民与非原住民结婚所生子女,为取得原住民身分,必须从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传统名字,违反宪法保障原住民身分认同权及平等权意旨而违宪。
高金素梅表示,为兼顾原住民族血统与原住民认同的前提下,架构最适宜的原住民制度,因此提出姓名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
现行条文明定,台湾原住民族及其他少数民族的姓名登记,依其文化惯俗为之;已依汉人姓名登记者,得申请回复其传统姓名;回复传统姓名者,得申请回复原有汉人姓名。但均以一次为限。
初审通过条文中增订,台湾原住民族传统姓名的文化惯俗,由原民会调查确认,其内涵意义、取用方式及其他应行注意事项之指引,由内政部会同原民会定之。
条文也增订,台湾原住民族及其他少数民族出生登记及初设户籍登记以传统姓名登记者,得申请变更为汉人姓名;变更为汉人姓名者,得申请回复传统姓名。但均以一次为限。
现行法规定,办理户籍登记、申请归化或护照时,应取用中文姓名。内政部书面报告表示,行政院在111年2月11日会议决议,对原住民族姓名单列原住民族文字,原则应予尊重,并在113年3月28日决定,原住民姓名可单列原住民族文字。
初审通过条文增订,台湾原住民族依其文化惯俗登记传统姓名者,得使用原住民族文字。条文中也增订,台湾原住民族基于文化惯俗,得申请改名。
条文明定,台湾原住民族的中文传统姓名或汉人姓名,均得以传统姓名的原住民族文字并列登记,不受本法第一条「中华民国国民,应以户籍登记之姓名为本名,并以一个为限」的规定限制。
会中通过附带决议,要求内政部在姓名条例修正通过后的1个月内,研议各机关姓名系统同步更新;经户政系统登记传统姓名后,户役政系统同步勾稽各机关姓名系统,并更正姓名机制。并要内政部在3个月内提出执行方案的书面报告。
另外,也请原民会在姓名条例修正通过后的6个月内,办理原住民族各族传统姓名与名制的调查、确认与汇整;办理完成原住民族传统名字的认定基准与机制,并研议办理单一窗口、免征规费的规划方案。
内政委员会召委高金素梅最后表示,姓名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并案审查完竣,提报院会讨论前,不须经党团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