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 增訂漢人姓氏也可取得原住民身分規定

立法院内政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原住民身分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增订原住民与非原住民通婚所生子女,若从具非原住民父或母的汉人姓氏,只要以原住民族文字并列父或母所属原住民族的传统名字,即可取得原住民身分的规定。

现行原住民身分法第4条规定,原住民与原住民结婚所生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原住民与非原住民结婚所生子女,从具原住民身分的父或母的姓或原住民传统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

立法院内政委员会今天并案审查行政院函请审议原住民身分法修正草案等案。

原住民族委员会所提书面报告指出,这次修法重点,包括回应宪法判决意旨,增加取得身分要件规定,即原住民与非原住民通婚所生子女,若从具非原住民父或母的汉人姓氏,只要以原住民族文字并列父或母所属原住民族的传统名字,即可取得原住民身分。

原住民族委员会表示,这次修法也要解决历年实务争议,在收养关系存续中得取得原住民身分,即该养子女可以原住民族文字并列原住民生父或原住民生母所属原住民族的传统名字,以取得原住民身分,不受民法改姓的限制,另也增加自愿放弃原住民身分后补救机制,凡申请放弃原住民身分者,明定一次回复身分的机会。

经在场立委与官员讨论后,大部分条文按行政院提案通过,或依行政院提案做些许文字修正后初审通过,全案不须交由党团协商。

初审通过条文规定,父或母为原住民,且取用父或母所属原住民族的传统名字,或取用汉人姓名并以原住民族文字并列父或母所属原住民族的传统名字,或是具原住民身分父或母的姓,符合这3款规定之一者,取得原住民身分。

初审通过条文也规定,若是依「取用汉人姓名并以原住民族文字并列父或母所属原住民族的传统名字」规定,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其子女从其姓者,应依同款规定取得原住民身分。

初审通过条文明定,非原住民经年满40岁且无子女的原住民双亲共同收养,且符合「被收养时未满7岁」及「取用或以原住民族文字并列收养者之一所属原住民族的传统名字,或从收养者之一的姓」规定者,取得原住民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