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 漢人姓氏可取得原住民身分規定
立法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原住民身分法部分条文,增订原住民与非原住民通婚所生子女,若从具非原住民父或母的汉人姓氏,只要以原住民族文字并列父或母所属原住民族的传统名字,即可取得原住民身分的规定。。记者林伯东/摄影
立法院院会三读通过原住民身分法部分条文修正案,增订原住民与非原住民通婚所生子女,若从具非原住民父或母的汉人姓氏,只要以原住民族文字并列父或母所属原住民族的传统名字,可取得原住民身分的规定。
目前原住民身分法第4条规定,原住民与原住民结婚所生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原住民与非原住民结婚所生子女,从具原住民身分的父或母的姓或原住民传统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
原住民族委员会表示,这次修法重点之一,包括回应宪法判决意旨,增加取得身分要件规定,原住民与非原住民通婚所生子女,若从具非原住民父或母的汉人姓氏,只要以原住民族文字并列父或母所属原住民族的传统名字,便可取得原住民身分。
三读通过条文规定,父或母为原住民,取用父或母所属原住民族的传统名字,或取用汉人姓名并以原住民族文字并列父或母所属原住民族的传统名字,或是具原住民身分父或母的姓,符合这三款规定之一者,取得原住民身分。若依取用汉人姓名并以原住民族文字并列父或母所属原住民族的传统名字规定,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其子女从其姓者,应依同款规定取得原住民身分。
三读条文明定,非原住民经年满40岁且无子女的原住民双亲共同收养,符合被收养时未满7岁,及取用或以原住民族文字并列收养者之一所属原住民族的传统名字,或从收养者之一的姓规定者,可取得原住民身分。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