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读《大学法》 新住民经归化升学得比照外籍生
立法院会26日三读通过《大学法》修正条文,增列新住民配偶为特种身分学生,经归化后得适用与蒙藏学生、侨生、 大陆地区学生及外国学生进入大学修读学位相关规定。
依据现行《大学法》规定,仅重大灾害地区学生、政府派赴国外工作人员子女、参加国际性学科或术科竞赛成绩优良学生、运动成绩优良学生、退伍军人、蒙藏学生、侨生、大陆地区学生及外国学生进入大学修读学 位,可不受公开名额 、方式之限制。
立法院会26日三读通过《大学法》修正条文,增列新住民配偶为特种身分学生,经归化后得适用与蒙藏学生、侨生、大陆地区学生及外国学生进入大学修读学位相关规定。
民进党立委李丽芬指出,未在台湾接受国民教育之外国人,所受教育内容与国内学生有所差异,采用同样入学方式会增添其难度。此外,为避免应循一般管道入学之学生以此方式进行规避 ,增订依《国籍法》第四条第1项第1款至第3款请归化经许可之原外籍配偶、依亲对象死亡或受家暴离婚之前配偶与扶养子女之家长得依本条文入学。
李丽芬表示,依国籍法申请归化、放弃国籍至取得中华民国身分证须经 一定期间,为避免影响新住民入学权益,故明定以归化经许可时起算,以利办理。
此外,立法院会26日也三读通过《师资培育法》修正草案,明定中央主管机关得视政策需要,经师资培育审议会审议通过后, 协调师资培育之大学,办理师资职前教育课程,招收具特定条件之大学毕业生,修习师资职前教育课程至少一 年。
条文规定,师资培育 以自费为主,兼采公费及助学金方式实施;公费生毕业后,应至偏远或特殊地区学校服务。各师资培育之大学办理国家语言公费生培育者,应配合主管机关所提需求,开设国家语言及其相关文化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