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用改姓 原住民身分取得放宽
立法院会18日三读修正通过《原住民身分法》部分条文,未来原汉通婚的子女不用改姓,只要以原住民族文字并列父或母所属原住民族的传统名字,即可取得原民身分。图为原住民族委员会主委夷将‧拔路儿出席活动。(本报资料照片)
立法院会18日三读修正通过《原住民身分法》部分条文,未来原住民和非原住民结婚所生的子女,不用透过改姓,只要以原住民族文字并列父或母所属原住民族的传统名字,即可取得原民身分,同时给予曾放弃原民身分者一次回复身分的机会。原民会表示,修法后可保障原民身分认同权、平等权。
现行《原住民身分法》规定,原住民与原住民结婚所生子女可取得原住民身分,而原住民与非原住民结婚所生子女,必须从原住民身分的父或母的姓,或原住民传统名字者,才能取得原住民身分。
宪法法庭去年作成宪判字第4号判决,「宣告原住民身分法第四条等从姓条文违宪,因不得以姓氏当作取得原住民身分之唯一要件,命应该于该判决宣示之日起2年内(即2024年3月31日)完成修法。」
为此,新修正通过条文中列出三项条件,未来只要符合其一便可取得原住民身分。第一,父或母为原住民,子女取用其所属原住民族的传统名字;第二,取用汉人姓名并以原住民族文字并列父或母所属原住民族的传统名字;第三则是具原住民身分父或母的姓,即可取得原住民身分。
针对有原住民血统,但在尚未取得原住民身分时就被非原住民收养的情况,现行规定必须先终止收养,修法通过后,可透过并列原住民生父或生母所属民族的传统名字,取得原住民身分;同时增加原住民曾抛弃身分者的补救机制,给予一次回复身分的机会。
原民会解释此次修法可解决3大实务问题。首先,原民会举例,假设有一当事人「舞思爱‧巴奈」,父亲姓李,非原住民;母亲姓邱姓,是原住民,当事人若想取得原住民身分,现行做法她的姓名只能是「邱○涵」或其原住民名字「舞思爱‧巴奈」。修正后,除原本的邱○涵、舞思爱‧巴奈,又新增从父姓且加上罗马拼音「李○涵Usay‧Panay」的选择。
第二是,依现行规定,已成年原住民自愿抛弃原住民身分后就无法回复,过于严苛;这次放宽规定,让自愿抛弃原住民身分的人,可以有一次恢复原住民身分的机会。
第三是,有原住民血统者、但尚未取得原住民身分时就被非原住民收养者,必须先终止收养关系才能取得原住民身分;未来养子女只要并列生父或生母所属原住民族的传统名字,就可以取得原住民身分,不必再终止收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