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名放宽可3次 外籍人取中文名也要「姓氏前名字后」

菜市场名字调查,「淑君」封后。(图/东森新闻

生活中心综合报导

立法院院会三读修正通过姓名条例部分条文,未来国民因名字字义不雅或特殊原因,一生改名次数从2次放宽成3次,此外,被认领、被收养或因宗教因素出世或还俗者也可申请改名,但未成年人第2次改名仍要等到成年后才能申请。

因应国民实务需求,立法院院会三读修正通过条文规定,名字字义粗俗不雅、音译过长或有特殊原因,申请改名以3次为限。原本被认领、被收养或终止收养者,可申请改姓,修法后,放宽可申请改名,此外,从「出世为僧尼或僧尼还俗者」修法后一律改为「因宗教因素出世或还俗者」,都能申请更改姓名。

此外,也修正外籍无国籍人士中文姓名的规定,应该「姓氏在前、名字在后」,中文姓氏与名字之间不用空格符号区隔,无姓氏者可仅登记名字。若国民和外籍或无国籍人士结婚生子,所生子女取的中文名字应该符合台湾人取名习惯

另为维护各民族文化传承,未来其他少数民族登记姓名时,也可依文化习俗,以传统姓名的罗马拼音并列登记。至于因改汉姓而造成家族姓氏被误植的原住民及其他少数民族,也得申请改姓。未来国民申请时,户政机关也会在更改人的配偶或子女户籍资料同时更改,于变更后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