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電業法 電價費率審議會民間代表不得少於1/2

立法院16日三读修正通过电业法第49条条文,明定电价费率审议会成员的学者专家及相关民间团体代表,不得少于二分之一,审议方式及其他应注意事项,应基于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根据三读修正通过电业法第49条条文,中央主管机关办理电价、收费费率及其他相关事项的审议及核定时,由「得」邀集政府机关、学者专家及相关民间团体召开审议会,改为「应」邀集政府机关、学者专家及相关民间团体召开审议会。

审议会的学者专家及相关民间团体代表不得少于2分之1;审议方式及其他应注意事项,应基于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