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三法」三读搁置3大争议 本国自制节目不少于70%

攸关无线有线卫星电视广电三法终于通过,搁置3大争议。(示意图/翻摄东森新闻

记者赖映秀台北报导

延宕3年的「广电三法」终于在立法院18日院会三读通过,最核心的「无线台必载」、「放宽党政军持股」、「频道分组付费」等议题全数搁置,交由下届国会决定。超过170条法案,历经3个多小时的二、三读程序完成修法,明定主要时段的本国自制戏剧节目不得少于50%,也明定卫星电视节目置入性行销方式,但必须在节目前后注明业者讯息

广电三法包含《卫星广播电视法》、《有线广播电视法》、《广播电视法》,由于涉及无线台与有线台的商业利益,朝野决定搁置争议条文,以附带决议方式要求NCC在半年内订定有线电视分组付费办法;而关于「无线台必载」,朝野决议在有线电视全面完成数位化之前,应等待产业未来发展再行检讨修正

《广播电视法》修法内容明定,广播电视节目中,本国自制节目不得少于70%,其中于主要时段播出之本国自制戏剧节目不得少于同类型节目之50%。

《卫星广播电视法》则将购物频道入法,规定直播卫星广播电视、经营直播卫星广播电视服务事业境外卫星广播电视事业分公司播出之购物频道数,应低于频道总数10%。

同时,开放商业置入性行销,但不得刻意影响节目内容编辑、直接鼓励购买物品、服务或夸大产品效果,并应在节目播送前、后明显揭露置入业者讯息,且不得于新闻、儿童节目中置入;卫星广播电视与境外卫星广播电视亦同。

过去有线电视与卫星电视裁罚标准不一,为维持公平性,修法将《有广法》与《卫广法》相关罚则统一,违反相关规定,裁罚皆为新台币20至4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