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读 海巡用砲时机:可由现场最高指挥官判断

图为先前海军海巡「二对一」 近距驱离中共太原舰。(翻摄影片)

立法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海岸巡防机关器械使用条例」,明确用砲的认定权责长官为海洋委员会海巡署长,如遇情况急迫或无法有效通联时,得由现场最高指挥官判断认定用砲时机。

为强化海巡机关执法规范及保障民众权益,使海上执法人员得依法使用器械,提升执法效益,行政院会3月30日通过海洋委员会拟具的「海岸巡防机关器械使用条例」修正草案,送请立法院审议。

立法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海岸巡防机关器械使用条例」,明确化海巡人员执勤时使用枪械迳行射击时机,以及修正用砲的认定权责长官为海洋委员会海巡署长。

三读条文明定,海巡机关人员执行职务时,认犯罪嫌疑人或行为人有以致命性武器、危险物品或交通工具等攻击、伤害、挟持、胁迫海巡机关人员,或意图夺取海巡机关人员配枪或其他可能致人伤亡的装备机具,将危及海巡机关人员或他人生命或身体时,得使用枪迳行射击。

另外,为明确海巡机关人员用砲的认定权责,三读条文明定,海巡机关人员执行职务时,如果遭受武力危害、胁迫,或航行海域内船舶或其他运输工具涉嫌触犯内乱、外患、海盗、杀人或走私枪械、毒品之罪,经实施紧追、逮捕而抗不遵照或脱逃时,经海委会海巡署长就该情形合理判断,认已无其他手段制止时,得于必要限度内使用砲。

三读条文还增订,如果情况急迫或无法有效通联时,得由现场最高指挥官判断认定用砲时机及即时应对处理。

次外,为厘清海巡人员使用器械的妥适性及适法性,三读条文也增订设置器械使用调查小组,由海委会遴聘相关机关(构)代表及专家学者组成调查小组,调查海巡人员使用器械致人死亡或重伤的争议案件,以协助厘清真相,保障当事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