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修正水利法 盼促重大工程推動

立法院会今天三读通过修正水利法部分条文,配合农田水利会改制,兼顾河防安全与公共利益需求,并盼促进重大工程推动。

行政院会今年10月5日通过经济部拟具「水利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送请立法院审议,立法院会今天完成三读程序。

三读通过的水利法修正条文,配合农田水利政策,改由农田水利署依农水法规定执行推动,删除水利法有关农田水利会组织、灌溉事业设施范围的管理及相关处罚规定。

立法院经济委员会日前初审此案时,经济部长王美花列席说明,因农田水利法于2020年10月1日施行,农业部并于今年8月1日挂牌,有关促进农田水利事业发展,健全农田水利设施的兴建、维护、管理,以及农田水利会的改制等事项,均明定由农田水利法的主管机关即农业部依法办理,因此这次水利法修法删除涉及农田水利的法条。

今天三读通过的水利法修正条文,也针对在河川区域内等范围申请许可施设的重大交通建设或涉及民生需求的水电管线,增订涉及公共利益得许可案件,有未依许可内容使用时得不废止,予以限期改善空间,以兼顾河防安全及公共利益需求。

由于现行法令未有改善空间,避免涉及公益之许可案件一经废止,恐影响公共建设进行,无法及时供应民众日常需求而危害公益,如重大交通建设或涉民生需求之水、电管线等施设,这次水利法修正,规范未来主管机关于未影响水库、通洪、排水安全之前提下,得不废止许可,但应命使用人限期完成改善,届期未完成改善者,处新台币15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处罚。

王美花日前于立法院经济委员会审查此案时说明修法效益,透过修法手段增加河川管理机关的管理弹性,以兼顾河防安全之管理及公共利益。

立法院会今天三读通过的水利法修正条文,也增订有现行规定擅行或妨碍取水、用水或排水情形,行为人所使用的设施、机具、机件、工具,主管机关亦得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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