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消極不審人事案 憲法法庭判違憲

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CC)、考试院、司法院人事案「卡关」,宪法法庭昨判决指出,立法院院会若因委员会不审查被提名人,而消极不行使人事同意权,使机关人事悬缺而难以发挥功能,已违反宪法忠诚义务,认为立院无权不审查人事案。

宪法法庭指出,总统、立法院有依宪法规定忠诚履行人事提名权、同意权的义务以及责任,两者均不能消极不行使提名、同意权,影响宪法机关的实质存续,破坏宪政体制的健全运作。

立法院若对总统、行政院院长提名的人选,延迟或消极不行使同意权,妨碍相关机关遂行法定任务,即有权力滥用之嫌,属于过度限制总统、行政院长的人事决定与任命权,抵触宪法权力分立原则。

宪法法庭认为,立法院为妥适行使人事同意权的政治权力,有权也有必要审查被提名人的资格与适任性,但立法院行使人事审查权,不得逾越人事同意权的权限范畴,且享有人事同意权者,是由全体立法委员组成的立法院,而非立法院党团或个别立委。

此外,立法院只有同意或否决被提名人人事任命案的权力,没有立法要求被提名人特定义务及行政罚制裁的权限,更没有于违反义务时,施以行政罚制裁的权限。

宪法法庭指出,立职法要求被提名人提供给立院审查的书面资料,应具结其真实性,属于合宪,但被提名人列席说明与答询前,应当场具结,并于结文内记载据实答复,绝无匿饰增减,逾越立法院人事同意权的权限,也逾越立法院职权范围,另拒绝结文而裁罚处以罚锾,均属违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