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報呆帳損失 備妥證明文件

税务示意图。联合报系资料照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企业若因债务人倒闭、逃匿,导致无法收回帐款,在申报呆帐损失时,依据债务人身分是国内公司、国外公司或大陆公司,应备妥不同证明文件。

台北国税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债务人如为国内营利事业,应取得邮局无法送达的存证函,存证函应写有该公司倒闭或搬离原址前的确实营业地址。所谓确实营业地址,以催收日时,营利事业在主管机关依法登记的营业所在地为准。

列报债务人倒闭之呆帐损失证明文件

而若债务人如为国外企业,应取得债务人所在地主管机关核发债务人倒闭、逃匿前确实营业地址的证明文件,并经我国驻外使领馆、商务代表或外贸机构验证属实。

债务人如为大陆地区企业,应取得债务人所在地主管机关核发债务人倒闭、逃匿前确实营业地址的证明文件,并经陆委会委托处理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往来有关事务机构或团体验证属实。

不过,如果登记的营业地址与债务人确实营业地址不符,只要经债权人提出债务人另有确实营业地址的证明文件,并经查明属实者,就可以债权人所提出的确实营业地址为准,用来列报呆帐损失。

国税局举例,甲公司2021年营所税结算申报列报呆帐损失金额200万元,甲公司主张是因为债务人国内乙公司倒闭,导致无法收回应收帐款,并提供邮局无法送达的存证函为凭。

不过经过调查,存证函收件地址为乙公司置放存货所使用的仓库,与乙公司倒闭前在商工登记资料网站公示的公司地址不符,因甲公司未能进一步提示资料来佐证仓库地址是乙公司倒闭前的确实营业地址,经国税局依规定剔除所列报的呆帐损失200万元,并依营所税率20%,核定补税40万元。

国税局呼吁,营利事业列报因债务人倒闭、逃匿,导致一部分或全部债权无法收回的呆帐损失,除应检附邮局无法送达的存证函外,尚须确定存证函收件地址为债务人倒闭、逃匿前的确实营业地址,以免遭国税局调整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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