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资金汇回 备妥成本证明以节税

台商汇回资金,若从事实质投资可减税。图为民众前往台北国税局报税。(本报系资料照片

政府于2019年8月15日正式实施为期2年的《境外资金汇回管理运用课税条例》,个人营利事业汇回境外转投资收益,在专法实施后首年汇回资金,给予优惠税率8%,次年提高至10%;资金汇回后,若从事实质投资,税率更可减半。

自今年8月15日起,专法仅剩一年的施行时间,并且标准税率及奖励税率分别提高至10%及5%,预期台商汇回资金的意愿势必较前一年度为低。会计师提醒,未来个人台商若有境外资金汇回需求,应以适用境外资金回台课税解释令为首要考量

安永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家族办公室执业会计师林志翔建议,台商个人不妨考虑依循财政部去年1月30日的资金回台课税解释令(台财税字第10704681060号令),汇回之资金若能举证相关成本证明文件,则仅就所得部分课税,且资金汇回后无管理或运用限制,相较于专法更能灵活运用

林志翔提醒,个人处分海外财产时,若未能提出成本及必要费用证明文件者,可按实际成交价的一定比例推计其所得额,例如不动产按12%、有价证券按20%、其余财产按20%,计算其所得税;因此,个人出售海外财产而汇回资金时,可援引相关规定来适用解释令,争取较低实质税负

然而,资金来源为境外公司的台商个人,由于有些境外公司所在地无缴交财报之遵循要求,故平时无记帐或保存凭证习惯,惟汇回境外公司资金时,本地税务主管机关对于财务报表之文件认定,须境外税务机关已受理申报当地会计师签证,或经台湾之会计师查核签证,因此建议及早取得并保存合法凭证、详实记帐,以厘清境外公司资金的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