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公布「司法36条」 拘留台籍人士应1天内通知家属

大陆最高人民法院。(图/记者曾俊豪摄)

记者曾俊豪/北京报导

大陆最高人民法院上午举行记者会,公布《深化两岸融合发展提供司法服务的若干措施》,共分四个面向、36条规定。其中,保障诉讼权利方面提到,法院若决定对台籍当事人采取拘留、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或逮捕措施的,「应当在24小时以内通知家属」,此条文首度文字方式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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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的记者会由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林文学主持,最高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最高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等两人出席,并由姜启波向媒体介绍制定「两岸司法36条」的前因后果。他表示,「两岸司法36条」是秉持「两岸一家亲理念,也是「惠及台胞31条措施」的具体体现。

姜启波指出,「两岸司法36条」是最高人民法院与相关部门在司法领域台湾民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的实际行动,因为随着两岸交流日益频繁,两岸人员往来、经贸合作等各项交流迅速开启,每年往返两岸人员达近千万人次,也导致两岸纠纷和诉讼案件大幅增加。

▲《深化两岸融合发展提供司法服务若干措施》记者会。(图/记者曾俊豪摄)

他提到,2008年至2018年间,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涉台案件,每年平均有5000多件,其中以2012年最多,超过7000件。这次则从四个方面规定36条措施。其中12条涉及保障台湾民众的诉讼权利;9条涉及为台湾民众提供优质司法服务;7条涉及加强司法组织机构建设;8条为扩大台湾民众参与司法工作

据了解,第7条、第8条、第10条、第11条等四项条文在大陆现有的司法解释已作规定,其余32项条文内容均为首次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文件中。像是第五条「人民法院决定对台湾当事人采取拘留、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或者逮捕措施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其家属;无法通知其家属的,可以通知其在大陆的工作单位、就读学校等」。

第六条「受审在押的台湾被告人,其监护人、近亲属申请会见经审查认为不妨碍案件审判的,应当准许」;第七条「对因犯罪受审或者执行刑罚的台湾居民,应当依法平等适用缓刑、判处管制、裁定假释、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实行社区矫正」,均可视为大陆当局在司法领域上给予台籍人士的「同等待遇」。

此外,探索聘请符合相关条件的台湾民众担任人民法院书记员等司法辅助人员;支持台湾青年学生到人民法院实习,打造两岸青年学生、青年法官的交流交往平台等司法交流相关规定也在「两岸司法36条」中有所着墨。

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图/记者曾俊豪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