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明文禁止军队有偿服务 「坚决停止一切营利目的项目」

大陆明文全面停止军方有偿服务工作。(图/视觉中国,下同。)

大陆中心/综合报导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军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为军地各级深入推进军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坚决停止一切以营利目的、偏离部队主责主业、单纯为社会提供服务的项目

《指导意见》指出,军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是党中央、中央军委和习近平总书记着眼实现党在新时代强军目标、全面建成世界一流军队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的重要内容,「当前,军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工作正处在决战决胜的关键时期,部队各级、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坚定信心决心,强化工作统筹,密切军地配合,聚力攻坚克难,确保如期完成军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这一政治任务国家任务、强军任务。」

《指导意见》强调,要准确把握军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重大战略决策意图,按照军队不经营资产不流失、融合要严格、收支两条线标准,坚持坚决全面、积极稳妥、军民融合,按计划步骤稳妥推进,到2018年年底前全面停止军队一切有偿服务活动,为永保我军性质宗旨本色、提高部队战斗力创造有利条件。坚决停止一切以营利为目的、偏离部队主责主业、单纯为社会提供服务的项目。开展有偿服务的项目,合同协议已到期的应予终止,不得续签,全部收回军队资产;合同协议未到期的,通过协商司法程序能够终止的项目,应提前解除合同协议,确需补偿的,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指导意见》提到,对复杂敏感项目,区分不同情况,主要采取委托管理、资产置换、保障社会化方式进行处理,国家和地方政府在政策上给予支持。对已融入驻地城市发展规划,直接影响社会经济发展和民生稳定,合同协议期限较长、承租户投资大,有潜在军事利用价值,确实难以关停收回的项目,可以实行委托管理。对独立坐落或者能够与在用营区相对分离,军事利用价值不高,已经形成事实转让的项目,由中央军委审批确定后,可以采取置换等方式处理。对部队营区内引进社会力量服务官兵工作、生活的房地产租赁项目,纳入保障社会化范围,规范准入条件、运行方式、优惠措施经费管理等,更好地服务部队、惠及官兵。

《指导意见》明确,军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后,将国家赋予任务、军队有能力完成的,军队特有或优势明显、国家建设确有需要的,以及军队引进社会力量服务官兵的项目,纳入军民融合发展体系。对需纳入军民融合发展体系的行业项目,由军地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有关标准条件、准入程序、审批权限、运行管理等政策办法,实行规范管理,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政策规定。对军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后空余房地产、农副业生产用地、大型招待接待资产,全部由中央军委集中管理、统筹调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