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女權再進步?山西訂婚性侵案引熱議 男子一審被判有罪

近期发生在山西大同一起「订婚性侵案」引发社会对于婚姻、女权与法律的热议。此为示意图,与新闻当事者无关。(法新社)

综合陆媒报导,山西大同一起「订婚性侵案」引发大陆社会高度关注。山西省大同市阳高县人民法院25日依法公开宣判被告男子席某某因犯性侵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该案审判长强调,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即构成性侵罪,应受到法律惩处。

法院公告指出,被告人席某某与被害人在今年1月30日通过当地婚介所介绍认识,在5月1日双方订下婚约;5月2日,席某某不顾被害人反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被害人当晚打电话报警,当地公安局在5月5日对席某某采刑事拘留,检方在6月以性侵罪向阳高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该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构成性侵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席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经相关部门查证,被告人与被害人未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双方的订婚行为属于民间习俗,不是法定登记结婚。

不过因为该案牵涉婚姻、情感、金钱等多重关系,因此舆论有诸多揣测,包括女方以告性侵进行敲诈、订婚性侵案等等。有网友便认为判得太重,会让婚姻率降低等,但也有网友认为只要违反意志迳行暴力就牵涉犯罪。

对于该案件,阳高县人民法院审判长也在25日面向媒体回应社会大众关注问题。审判长指出,根据事发当日社区录像监控,确实显示被害人逃出房间,后来又被席某某强行拖回案发现场。

法院审理指出,事发后被害人亲属为了促成被告人、被害人的婚姻,与被告人亲属积极沟通,希望被告人和被害人尽快到民政局办理登记,同时表示为了减轻被告人家庭的经济压力,部分聘金可以后补,但双方协商未果。

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家属事后协商,但不影响席某某行为构成性侵罪。该审判长强调,性侵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属于「性质恶劣的刑事犯罪」。

审判长表示,本案告诫社会大众,法定结婚登记是确立夫妻关系的唯一途径,法律保护的是合法婚姻;而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即构成性侵罪,应受到法律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