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壇分享少男自慰片 獲判無罪

刘姓网友在网路论坛张贴、连结一名未成年少男全裸自慰影片,被依刑法散布猥亵影像罪起诉,刘辩称网站有警语,不觉得自己有罪;台北地方法院认为,检察官起诉法律见解抵触大法官意旨,判刘无罪。

检察官表示,刘与「影中人」素不相识,散布猥亵照片、影片时未征得对方同意,已伤害少男隐私、名誉权,一定会上诉。

刘男二○二○年八月廿七日上午登入论坛,发表「真的好帅台湾健身男模?」贴文,附上截图、影片连结,「影中人」发现提告。

刘否认犯行,辩称张贴影像属「软蕊」物品,适当防范就可散布,还说很多书局也有区分「十八禁」合法贩售有裸露内容的书。

法官认为,依大法官释字六一七号意旨,含暴力、性虐待作品是「硬蕊」物品,刺激或满足性欲作品是「软蕊」物品,「软蕊」物可在采取隔绝措施下散布,刘张贴的属于「软蕊」,有没有违法要看有无区隔来论。

该论坛入口明载必须已成年、禁止张贴未成年、兽交、SM和暴力图片、视频或者链接,符合大法官理由书的「警告标示」。

法官说,论坛警语明确提醒网内有猥亵讯息,宪法保障人民言论及出版自由,在使人民实现自我,「性言论」表现与「性资讯」流通,也应受到保障。

散布猥亵影像有刑罚不违宪,但必须与言论、出版自由相权衡,如要严格贯彻实质审查,不符比例原则,甚至到达审查言论状态,不是民主国家应有作为。

法官认为,除非有人恶意散布非法言论、讯息,「又何能要求一般民众于散布言论时确认完全不生社会危害及风险?」检方举证不能证明刘犯罪。

检方说,刘不是散布自己裸体影片,没有保护正当法益目的,更没有紧急避难及阻却违法事由,且散布猥亵影像罪只要有不确定故意即成立犯罪,刘的行为具违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