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有保障性資訊流通… 他上網散布「少男全裸自慰」片判無罪

刘姓网友在网路论坛张贴、连结一名未成年少男全裸身体自慰的影片,依刑法散布猥亵影像罪起诉,刘辩说,网站有警语,不觉得自己有罪,台北地院审理认为,检察官起诉法律见解已抵触大法官意旨,判刘无罪。可上诉。

刘姓男子是「TT1069论坛」使用者,2020年8月27日上午,他登入论坛,发表「真的好帅台湾健身男模?」的贴文,在贴文附上截图、影片的连结,「影中人」发现提告,检察官侦办,依妨害风化罪的散布猥亵影像罪起诉他。

刘否认犯行,辩说,他贴的影像属于「软蕊」物品,只要有适当防范就可散布,还说很多书局也有区分出「十八禁」来合法贩售有裸露内容的书。

法官认为,依大法官释字617号意旨,含暴力、性虐待的作品是「硬蕊」物品,刺激或满足性欲的作品是「软蕊」物品,如是「软蕊」物,可在采取隔绝措施下散布,而刘张贴的属于「软蕊」,有没有违法要看有没有区隔来论。

法官调查,「TT1069论坛」入口明载必须已成年、禁止张贴未成年、兽交、SM和暴力图片、视频或者链接,符合大法官理由书的「警告标示」。

法官认为,论坛警语明确提醒网内有猥亵讯息,宪法保障人民的言论及出版自由,在使人民实现自我,「性言论」的表现与「性资讯」的流通,也应受到保障。

法官认为,散布猥亵影像有刑罚不违宪,但必须与言论、出版自由相权衡,如要严格贯彻实质审查、会不符比例原则,甚至会到达审查言论的状态,这样不是民主国家应有的作为。

承审法官进一步举例说,国家设有警察与治安机制,但还是无法完全消灭犯罪,除非有人恶意散布非法言论、讯息,「又何能要求一般民众于散布言论时确认完全不生社会危害及风险?」因此,检方举证不能证明犯罪,判刘无罪。

图为宪法法庭。图/报系资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