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电子烟给18岁以下青少年 新北市8/6起最高罚10万

新北业者卖电子烟给18岁以下青少年,8月6日起最高罚5万。(新北市卫生局提供)

「新北市电子烟及加热式烟具管理自治条例」获行政院核定,预计8月4日公告施行,8月6日生效日起,未满18岁青少年不得使用或持有电子烟及加热式烟具,违者需接受戒烟教育教育,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戒烟教育者,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锾;贩售给未满18岁者,违者最高可处10万元的罚锾。

新北市卫生局长陈润秋表示,依国民健康署调查结果显示,18岁以上电子烟使用率由107年0.6%增加至109年1.7%,升高近3倍,电子烟俨然成为威胁国民健康一大警讯。卫生局统计109年至110年6月底,查获使用或持有电子烟共208件,指出电子烟油中的尼古丁,仍有成瘾性,可能造成大脑神经系统危害。

陈润秋说,在自治条例通过前,贩卖电子烟业者,仅能依违反「烟害防制法」规定处1000元至3000元罚锾,除金额过低外,部分裁罚案件因现行法令规范不尽完备而遭法院撤销,难达吓阻之效。

自治条例生效后,违规供应未满18岁者电子烟或加热式烟具及其零组件者,最高处5万元罚锾;禁烟场所也全面禁止吸用或启动电子烟及加热式烟具,违者最高处1万元罚锾;未取得药品许可证或医疗器材许可证的电子烟、加热式烟具及其零组件,不得制造、输入、贩卖、展示、广告、促销或赞助,违者最高处10万元,最重可勒令停工、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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