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男与小女友摩铁开房挨告 辩不知未成年遭法官打脸
(示意图/Shutterstock)
苗栗1名杨姓男子与未满16岁少女小馨(化名)因手机射击游戏APP认识,2人后来成为男女朋友,并在小馨国三时在汽车旅馆发生2次性关系,事后小馨提告,台南地院依对于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六岁之女子为性交,共2罪,各处有期徒刑7月。应执行有期徒刑1年。可上诉。
判决指出,杨男明知小馨系14岁以上未满16岁之女子,仍各基于对14岁以上未满16岁之女子为性交之犯意,2022年8月20日及10月22日中午12时许,未违反小馨之意愿,接续对小馨为性交行为各1次。嗣因小馨不甘受害,对杨男提起告诉,始悉上情。案经小馨报案后台南地检侦查起诉。
法院审理时,被告辩称不知甲女真实年龄,经检视2人讯息,甲女向被告表示「等我下课」后,被告回以「好等妳」,甲女再表示「5喔」,被告则回以「那我5点在那边等妳」,对此被告则供称:这是伊去甲女的学校接她下课等语。被告多次远从苗栗县竹南镇南下至台南与甲女逛街吃饭,甲女于被告询问下,据实告以其实际年龄,其据实告以被告其实际年龄乙情为可采,是被告辩称:甲女说她已经高中毕业,伊相信她,所以想说甲女应该已经大学或成年了云云,显与事实不符,不足采信。
法官审酌,被告明知告诉人甲女系14岁以上未满16岁之女子,性自主及判断能力均未臻成熟,为保护青少年使其健全成长,纵经其同意,仍不得与其发生性交行为,竟为满足私欲而仍与其发生性交行为,影响甲女之身心健康与人格发展,所为实有不该,且犯后否认犯行,未见悔意,复未与甲女及其家属成立和解或调解,依对于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六岁之女子为性交,共2罪,各处有期徒刑7月。应执行有期徒刑1年。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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