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医偷腥拒给遮羞费 判付257万元

薛姓骨科名医病患女儿发生不伦恋,他答应给付遮羞费和胎儿流产赔偿金共324万元,并签下协议书,后来翻脸不认帐,女子提告要他履约。最高法院认定,协议书没有违反公序良俗,扣除已给付部分,昨判决薛应再给付257万多元确定。

石女提告指出,薛原台北市某知名医院骨科主任医师,她母亲接受他治疗,双方因而认识,薛还介绍她到大陆就业。2010年,薛转往大陆医院任职后,她拜访薛却被强迫发生关系并且怀孕,身心严重受创,事后甚至遭到薛在大陆的「小三」传简讯不断恐吓,内容包括「让妳没办法活着离开」等语。。

石女委屈地说,她因此压力大、惊吓过度而流产,薛在同年9月19日、10月3日及26日陆续签3份协议书,承诺给付遮羞费、2年房租及20个月生活费共324万元,但却不断拖延,至今只给67万多元,她因此打官司向薛索讨。

薛姓医师则辩称,他签下协议换取石女不宣扬这段不伦关系,此协议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他另指控石女强住他的大陆住处,他希望她迁出才答应付房租,但石女事后没在大陆租屋,也没有流产,他认为遭到诈欺,才不愿给付这笔钱。

高院认为,3份协议的性质是终止争执的和解契约,没有违反公序良俗,而薛男自称遭诈欺,但他4年前曾传简讯告诉石女「希望妳成为一个称职的母亲」,证明他知道女子怀孕生子却没撤销协议,判他败诉应依约给付,案经上诉,最高法院驳回定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