锁前女友屋「要引爆瓦斯」判4年2月 醉男怨:又没伤人

薛男前女友租屋处,扬言引爆瓦斯,与警方僵持约7小时落网。(图/记者柳名耕翻摄,下同)

记者张曼苹/台北报导

台北市内湖39岁薛姓男子去年11月间酒后到前女友租屋处点燃信号弹,不仅持瓦斯空气对外扫射,还扬言要开瓦斯引爆,与警消僵持超过7个小时,遭检方依放火未遂、恐吓公众等罪将薛男起诉。士林地院今天宣判,依公共危险罪判薛男有期徒刑4年2个月。可上诉。

薛男在审理时,供称自己知道泄漏瓦斯再点火,确实有可能会导致爆炸,但他当时拿的「信号弹」其实只是庙会使用之烟火,坚称他当时只是喝醉酒,自己的行为并无影响到他人。薛男今天到庭聆判,听到自己遭判4年2个月时,又重复再询问一次刑期,并不满地说「夸张!我又没有伤到人,干脆说我杀人未遂算了。」

检方起诉指出,薛男怀疑附近张姓住户破坏他的轿车,今年11月4日凌晨4时喝醉后持铁制物品,砸毁张姓住户的车子前后挡风玻璃,等到警方获报到场后,薛男怀疑苏姓前女友因为和员警暧昧关系,竟将自己反锁在苏女承租的屋内,并将屋内瓦斯钢筒管线卸下,多次转开瓦斯桶的开关阀,让整个屋子弥漫瓦斯味,过程中,不仅点燃信号弹、用打火机点燃香烟,并多次向现场员警叫嚣,扬言引爆瓦斯,甚至还持瓦斯空气枪作势要射屋外人车

检方认为,薛男转开瓦斯桶的开关阀,泄漏天然气,同时另一手握打火机作势引燃,属整个准放火行为之连续动作,而漏逸瓦斯桶天然气及手持打火机的行为,应包含于整个准放火行为范围之内,应认其已开始实行犯罪构成要件之准放火行为。士林地检署侦结,依放火未遂、恐吓公众等罪将薛男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