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被控危駕驟停無奈收1萬8罰單 這擦痕...法官還清白撤了
郭姓男子开车行经基隆市一处路段时,被后车以行车记录器检举「非遇突发状况,在行驶途中任意骤然减速」,警方认为属危险驾驶行为开罚单,郭男收到1万8千元罚单不服,指两车有擦撞才负责任停下。法官比对右后照镜确有和检举车辆相同小擦痕,认定有擦碰停下,非恶意逼车,撤销罚单。
判决书指出,郭男于112年5月27日晚间9时44分许,开小客车行经基隆市一处路段时,遭后车驾驶以行车记录器影片向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检举,指郭男车辆「非遇突发状况,在行驶途中任意骤然减速」。
警方依录影档案认定郭男车辆有危险驾驶的行为,以违反道交处罚条例举发,经监理单位裁处罚款1万8000元、记违规点数3点、应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讲习,郭男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郭男主张,他当时行发现右方后视镜疑似擦撞到检举人车辆,才煞车减速停下确认,见后视镜无大碍、对方无追究意思,起步行驶要离去,但随又遭后方检举人车辆或其他车辆鸣按喇叭,才再减速停下确认,当时见对方车辆已起步,才又起步行驶离去。
郭男认为,当时双方车辆发生擦撞,应停车确认处理,应属突发状况,且双方车速不快,不会造成追撞危险。他在汽车服务厂工作,了解轻微擦伤处理方式,确认后视镜无大碍、对方未追究后,即驾车离去,未持续留在现场及报警处理,虽有不当,但不能据此反推二车未发生擦撞,判定他在未遇到突发状况下煞车停下,裁罚显不符比例原则。
交通部公路局台北市区监理所解释,依检举人行车记录器影像,可见郭男车辆在无任何突发状况下,贸然将车辆在检举人车辆前方煞车停下,阻挡检举人车辆前进路线,危害其他用路人交通安全,已构成「非遇突发状况,在行驶中任意骤然减速」的违规行为。从录影可见车辆未出现撞击所生晃动,检举人车辆车速正常,难认定有发生碰撞。
法官仔细比对录影画面,郭男车辆煞停时,离后方检举人车辆车辆尚有相当距离;检举人车辆见到前方车辆煞停及闪烁两侧警示灯后,逐渐减速至停止,停在不至于过分逼近郭男车辆位置,两车未见有挑衅滋事或发生冲突情事。
法官审理指出,郭男提出车辆右方后视镜外缘证据,经查发现确实有一处擦痕,且颜色与检举人车辆颜色相似,后视镜疑似擦撞到检举人车辆、遭后方车辆鸣按喇叭才减速停下的说法,并不是没有理由;虽有不当,但不是未遇突发状况停下,与被指控「恶意逼车」的危险驾驶行为态样不同,因此撤销罚单。
基隆市郭姓男子开车收无故煞停逼车罚单1万8, 法官因右后照镜小擦痕还清白撤销。示意图非现场,记者游明煌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