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韓大法院首次承認同性伴侶權利 可列健保被扶養人
南韩大法院(相当于最高法院)今天就同性伴侣认定健保被扶养者资格案做出判决,裁定苏晟旭(右)、金龙敏(左)这对男同志伴侣胜诉。图/路透社
南韩大法院(相当于最高法院)今天就同性伴侣认定健保被扶养者资格案做出判决,裁定苏晟旭、金龙敏这对男同志伴侣胜诉。这是南韩大法院首次承认未受南韩民法承认的同性伴侣法律权利。
韩联社报导,大法院今天就国民健康保险公团对此案的上诉作出判决,裁定原告苏晟旭胜诉,公团应撤回对其要求补缴健保费的处分。
大法院表示,南韩国民健康保险法并未明定从被扶养者适用范围内排除同性伴侣。仅以同性为由,不允许原告将伴侣列为被扶养人属性别歧视,是对人类尊严与价值、追求幸福的权利及隐私自由、平等权等的重大侵害。
大法院指出,即使承认同性伴侣符合被扶养人资格,不能认定会因此造成被扶养者人数不合理增加,或损害财政健全性,也没有需要特别考虑的损害公益可能性,「有必要积极因应当今社会的家庭组成变化」,消除在所得等资格相同状况下的不平等待遇。
南韩大法院今天的判决虽并非承认同性婚姻,但除了对健保被扶养者的资格外,也可能对民法认定的「配偶」范围产生更大的讨论空间。苏晟旭与伴侣金龙敏今天在听取判决后,向现场媒体表达喜悦。
苏晟旭与金龙敏在2019年举办婚礼后,提出「事实婚姻配偶」证明文件,申请以金龙敏的被扶养者身分加入健保,2020年2月获准,但在8个月后收到不符资格通知,被要求补缴健保费。苏晟旭因此提告,认为南韩健康保险公团此举是对原告及一般异性事实婚姻伴侣的差别对待,有违平等权。
此案一审败诉,上诉至二审后获法院判决胜诉,认定同性伴侣与异性事实婚姻配偶在作为情感、经济活动共同体上的本质相同,判决健保公团的差别化对待确实违反平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