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出售不动产 课税关键取决这2点
住展房屋网
企业出售不动产 课税关键取决这2点
快速导读
随房地合一2.0上路,营利事业出售不动产的课税方式也在今年出现重大变革,不过诸多相关规定,让许多企业看得是一个头两个大,「有看没有懂」。高雄国税局表示,往后营利事业在出售不动产上,适用的课税方式会因为该笔不动产的「取得时间」及「出售时间」而有所不同,企业申报时要特别留意。
国税局解释,今年营利事业出售不动产,可能会碰到适用旧制、房地合一税1.0或房地合一税2.0等三种情况,至于究竟适用何种税制,首先要从不动产的「取得时间」判断起。国税局表示,若不动产的取得日期是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便可适用房地交易旧制课税,也就是土地部分的出售所得,可依照《所得税法》第4条规定,免纳所得税。
如果不动产的取得日期是在2016年以后,那下一个判断适用税制的重点,就在于不动产的出售时机;国税局指出,如果不动产的交易日是在今年6月30日以前,该笔交易就是适用房地合一税1.0,即营利事业仅须被课征20%的房地交易所得税。
但若该笔不动产是在2016年以后取得、且出售日期又在今年7月1日以后的话,此类不动产交易案,就落入房地合一税2.0的课税范围,须依持有期间按差别税率课税。依房地合一税2.0规定,营利事业出售的不动产若持有期间在2年以内,税率为45%;持有房地超过2年、未满5年,则适用35%税率;持有房地达5年以上,才可适用20%的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