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和平區長藉白手套收取廠商回扣 監院全票彈劾
监察院今天表示,台中市和平区前区长林建堂藉白手套向6间厂商收取总计新台币589万元回扣款,借以清偿私人债务,违反公务员应保有诚信清廉义务,严重损害政府信誉,监察院通过弹劾。
监察院今天透过新闻稿表示,林建堂自民国103年12月25日起至109年5月25日,担任第一、二届原住民自治区和平区区长,经台中市政府向经济部水利署申请核定前瞻基础建设计划补助,办理108年度「无自来水地区供水改善计划第三期」和平区计6件简易自来水改善工程的设计监造标及工程施作标采购案。
监察院指出,林建堂为支应选举花费、公关费等支出及偿还私债,竟借由区公所员工为白手套,向业者收取回扣高达新台币589万元,林建堂违失行为显已违反公务员服务法公务员应诚信清廉等相关规定,核有重大违失。
监察院指出,收受业者回扣偿还个人债务等违失情事,林建堂于监察院询问及法院侦讯时皆坦承不讳。其身为民选首长未能廉洁自爱,借机收回扣,破坏政府采购案件公平竞争及效率甚钜,亦有损公务员名誉及政府信誉。
监察院指出,前瞻基础建设计划是以振兴经济、带动整体经济动能为目的,且为平衡区域发展,就发展相对落后区域提供重要基础建设补助,本案办理的采购案皆为民生用水改善工程,为当地重要基础建设,林建堂却罔顾当地居民权益,借由采购案收取回扣并偿还私债,视公共利益于无物。
监察院指出,本案一审刑事判决虽经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原审判决有应回避法官参与审判而发回,然林建堂所提上诉理由皆未否认犯罪事实,经询问林建堂,其对于收受回扣偿还私债亦坦承不讳,因此上述发回并未影响行政责任认定。
监委表示,林建堂虽曾于108年因卖官受本院弹劾,并经惩戒法院为撤职处分,然而林建堂再次因收取回扣,显无悔意,又所收回扣金额及公益损害程度更甚前案,除涉犯刑法相关罪责外,更违反公务员服务法第1条、第6条对于公务员课予忠诚遵法、保节及端正品位之义务规定,事证明确,违失情节重大,依法应受惩戒。
监察院弹劾审查会于5月7日审查时,以全票通过弹劾案,全案将移送惩戒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