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竹县工务处长林鹤斯遭控收贿 二审仍无罪
前新竹县工务处处长林鹤斯被控收贿15万遭依贪污罪起诉,一审及二审都判无罪。(示意图,达志影像)
前新竹县工务处处长林鹤斯遭检方起诉,向厂商收贿15万元并泄漏外聘评选委员,让对方取得县政府的标案,台湾高等法院认为,本案只有业者单一自白,检察官提出之证据,均不足以补强,无从依凭单一自白,作不利被告之认定,5日驳回检方上诉,仍判无罪。
检方起诉,陈明正、张彩宸为使其等经营之万乔丰公司标得新竹县政府标案,于是交付贿赂给时任新竹县政府工务处技正林鹤斯,张彩宸在2018年3月2日下午,前往林鹤斯之办公室,请托林鹤斯协助万乔丰公司得标并期约给予金钱。
检方指控,林鹤斯泄漏外聘评选委员建议名单给张彩宸审视,并于张彩宸表示希望内定外聘评选委员后,予以同意并在名单上该二人栏位处打勾注记,张彩宸6月6日下午,利用林鹤斯至大学演讲之机会,交付装有15万元贿款之信封予林鹤斯。
一审判决无罪,检上诉后,高院二审认为,张彩宸虽自白其与陈明正共同向林鶴斯行贿,但陈明正否认指示张彩宸向林鹤斯行贿、要求内定评选委员,林鹤斯亦否认向张彩宸泄漏上开名单及收受贿赂,因除张彩宸自白外,仍应有补强证据。
高院指出,检察官提出之证据,均不足以补强,无从依凭单一自白,作不利于林鹤斯、陈明正、张彩宸均之认定,仍判3人无罪,检察官可上诉但符合《刑事妥速审判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