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2021年新开工改造老旧小区1439个,涉及居民近40万户|我省出台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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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日前出台。根据《意见》,各地要将老旧小区改造与城市更新、社区建设、海绵城市建设、生活垃圾分类等任务相结合,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不断改善居住条件

2021年,全省新开工改造老旧小区1439个,涉及居民近40万户。

其中包括:城市、县城、原农垦、森工系统二级机构所在地,2000年底前建成需改造的老旧小区或单栋住宅楼,2000年后建成并被鉴定为安全C级住宅楼,以及无独立厨房、卫生间等非成套住宅楼。

“应改尽改”“宜改即改”“能改则改”

根据《意见》,我省老旧小区改造分为基础类、完善类、提升类。

基础类改造做到“应改尽改”,完善类改造力争做到“宜改即改”,提升类改造力争做到“能改则改”。

基础类改造以满足居民安全需要和基本生活需求为改造内容,主要包括建筑物公共部位的外墙保温及粉刷、屋面保温及防水、楼梯间粉刷及亮化、楼梯间窗更换,小区内部及与小区联系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基础设施,以及小区照明等。

完善类改造以满足居民生活便利需要和改善型生活需求为改造内容,主要包括整治小区绿化、有条件的楼栋加装电梯、完善小区适老设施、无障碍设施、停车库(场)、电动自行车及汽车充电桩、物流快递箱等配套设施。

提升类改造以丰富社区服务供给、提升居民生活品质为改造内容,主要包括小区及周边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公共卫生设施、幼儿园、周界防护等智能感知、5G设施、养老托育助餐家政便民市场等。

健全后续管理机制 创新物业管理模式

根据《意见》,各地要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制定管理规约议事规则。要明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交标准,建立健全补交、续筹、使用和即交即用制度

各地要指导居民协商确定改造后物业管理模式,分类施策推动改造后物业管理承接。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提前介入,全程参与改造,依法承接后续物业管理。鼓励小区改造后施行物业服务酬金制。

各地要落实防水、保温等建筑材料及构配件质量检测制度,定期实施现场取样检验检测,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履行居民出资义务 加强改造资金筹集

根据《意见》,各地要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原则,确定居民按不同改造内容、改造面积,承担不同比例改造资金的政策,多方式出资。各地要制定针对困难群众的减免政策。制定政策支持居民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老旧小区改造和加装电梯等居民出资部分。

各地要通过市场化融资专业经营单位出资、财政性资金、使用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等方式筹集改造资金。要引导金融机构支持老旧小区改造实施运营主体采取市场化方式,运用公司信用类债券项目收益票据等进行债券融资。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加大对老旧小区改造信贷支持。

推动社会力量参与 落实税费减免政策

《意见》明确,

要通过政府采购、新增设施有偿使用、落实资产权益等方式,吸引社会力量投资参与改造。

专业经营单位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老旧小区改造,对其取得所有权的设施设备等配套资产改造所发生的费用,可以作为该设施设备的计税基础,按规定计提折旧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所发生的维护管理费用,可按规定计入企业当期费用税前扣除。

在老旧小区改造中,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相关房产、土地,按照国家规定免征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

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影响日照间距、占用绿化空间的,一事一议予以解决

《意见》明确,

各地要优化简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各地应确定牵头部门,组织行政审批相关部门、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和属地街(镇),对老旧小区改造方案进行联合评审,一次性提出修改意见。

依据联合审查意见和经联评联审确定的改造方案,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

对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或不涉及规划条件调整的改造项目,无需办理用地规划许可

对未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建设项目,无需办理环评手续;

对不涉及建筑主体结构变动的低风险项目,实行项目建设单位告知承诺制的,可不进行施工图审查;

对新增建筑面积500平方米限额及以下或工程投资额100万元限额及以下的项目可不办理施工许可。

因改造利用公共空间新建、改建各类设施涉及影响日照间距、占用绿化空间的,可在广泛征求居民意见基础上一事一议予以解决。要结合实际,制定加装电梯相关政策标准,支持有条件的楼栋加装电梯。

来源:哈尔滨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