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妻不知胎记」遭法官打脸:偷情不是检查身体

▲图为示意照,无关本案。(图/记者黄克翔摄)

社会中心综合报导

新北市已婚李姓男子施姓人妻不伦挨告,李翁女方无法描绘他身体上的胎记、痣等特征否认2人上床,不过,法官认为「男女偷情并非在检查身体特征」,民事部分李应赔偿30万元。

新北地院判决指出,李男(73岁)于103 年7月12、19日、同年10月10日与施女发生3次性关系,施女丈夫查看老婆手机通讯软体LINE讯息的亲密对话后,才发现老婆偷情,愤而提告。刑事部分,李男被判刑3个月确定,施女丈夫再提200万元的民事求偿。

李男、施女在LINE的亲密对话包括:(以下为施女)「没有跟你在一起,最近膀胱疼痛感也减少。我从来没有痛过这么久,也许这是上帝对我的警告」、「我现在有老公,我的尿道又较容易感染细菌,所以我的性生活还是单纯一点的好。而且我对我老公也会有罪恶感」;(以下为李男)「好吧只有求天助我」、「希望你把所有对话删掉以免节外生枝」、「只要你健康我什么都依你」。

不过,李男否认不伦,辩称他左臀上方疤痕狭长,明显凸出,背部有数颗红点,左眉及右胸分别有肉瘤左耳深红色胎记,右大腿有2个深色痔,但施女却无法说出他身体上的特征。

对此法官反驳,偷情男女并非在检查对方身体特征,如果发生性行为后不知道对方身体特征,并不悖于常情;认定他破坏对方婚姻,导致施女丈夫精神上承受极大痛苦,因此判赔30万元,全案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