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會:立院通過修正職權行使法 有違人權公約意旨

人权会表示,立院通过修正职权行使法,有违人权公约意旨。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

立法院昨天通过国会改革相关法案。国家人权委员会今天表示,依据国际人权标准,立院通过修正职权行使法,有违人权公约意旨。

人权会表示提出三点说明,首先,立法权过度扩张有侵害人民生活与隐私之虞。修正案第47条及第48条规定立法院行使调查权,得要求法人、团体或社会上有关系人员,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及档案,违反者得按次处以罚锾。欠缺对于法人、团体或一般民众行使调查权之构成要件,又若涉及个人隐私,已有藉行使立法权而侵害个人隐私之弊。

人权会指出,第二点,人民财产权受无理侵害与剥夺。一般民众所拥有之文件、资料、档案,系个人之财产,除有涉及隐私外,更有可能涉及营业秘密或专利权利,未予明定其必要性及合理性,而强制要求一般民众提供,已有侵害个人财产权之疑虑。

人权会表示,第三点,戕害人民独立无私及平等公开的司法权。修正案第59条之6规定,仅须于听证会前5日将开会通知等资料送达出席人员,且修正案第50条之2及第59条之4更规定须经主席同意,接受调查之一般民众始得协同律师到场协助,有违国际人权公约规范。

人权会指出,基于宪法权力分立原则,立法院行使职权,应予以尊重,但「世界人权宣言」是普世人权之价值,国家整体均有遵守公约运作义务;维护人民权利,奠定促进及保障人权之基础条件,确保社会公平正义之实现,是不分五院皆应履行之国家责任,期盼立法院职权行使的法律,能以符合国际人权标准为要,建立普世人权之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