冗长诉讼影响官兵士气 立法院法制局吁恢复军审或修法

义务役延长为一年,检方担忧重大军法案件可能增加。(示意图/军闻社)

1年期义务役今年起复征,检方也担忧重大军法案件可能增加,势必影响国防战备演训。立法院法制局1月底发布议题研析报告指出,有研究意见认为,《军事审判法》修法后,冗长诉讼期间难遏阻犯罪效果,且影响涉案官兵士气;也有学者认为,适用《军审法》以达速审速结目的,仍有其必要,因此建议主管机关研议,改依军审法追诉处罚。

最高检察署先前指出,义务役役期自今年1月1日起由4个月延长为1年,重大军法案件例如暴行犯上、抗命、聚众斗殴等可能增加,势必严重影响国防战备演训。未来检察机关侦办严重违反军法案件者,将妥速缩短侦办期程,必要时向法院声请从重量刑,以维护国军纪律。

法制局表示,军事审判法制定于1956年,除采取隶属制及适应军事需求之特别规定外,大部分仍援用当时之刑事诉讼法规定。1999年军审法依前揭司法院解释意旨大幅修正,军事审判机关废除隶属制,改采地区制,国防部于各地区设置军事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再隶属于部队。该次修正后,几乎完全采用刑事诉讼法所规定之诉讼制度。

法制局说,2013年7月4日发生义务役军人疑似遭虐死案件,国人质疑军事法院及检察署均隶属于国防部,难以发挥审判独立,保障人权功能。因此立法院于同年8月6日修正军审法第1条规定,将现役军人平时犯陆海空军刑法之罪完全归司法机关依刑事诉讼法审判。

法制局指出,据国防部统计,近年来军法案件每年约4百余件,而军审法修正后,各法院已于2013年8月15日成立军事专业法庭,并请法官参加研习。

法制局提到,但有研究意见认为,军审法修法前,由于军法官之军事专业,较能有效率地专注于承办案件,有利于速审速结;修法后,因涉案官兵须经判决确定始得进行相关人事作业,冗长诉讼期间致其仍继续于营内生活,不但难收遏阻犯罪效果,且影响涉案官兵士气。

另监察院调查研究曾指出,军事审判法修正后,司法机关因案量负荷重,致诉讼时程较为延长,复因不熟稔国防事务,对于军事管理行为之认知有所落差,肇致量刑结果无法符应军队实况,难收适度惩处违犯军人并达吓阻之效,凸显改制后的军事审判制度仍有精进之空间。

法制局表示,有学者认为,性质特殊的案件如智财案件与少年事件等,皆有其审理上的特别程序法,同理,军法案件亦有其特殊性,例如告发人之保密规范、特定情况下不公开审理,是考量可能衍生军中私下报复问题,另外适用《军审法》以达速审速结目的,仍有其必要。

法制局说,国防部于2013年立法院审议《军审法》修正草案时,即曾提出修法意见,建议将纯粹军事犯(例如暴行犯上、抗命、泄漏军事机密等)与涉及军事机密、军事勤务及影响社会重大治安的相关犯罪(例如酒驾、毒品等)仍由军事审判,其余由司法机关办理。

法制局说,考量军事审判有其速审速结之必要性,且现行军审法多准用刑事诉讼法规定,针对现役军人平时犯军刑法特定案件之情形,若认仍有速审速结之必要,建议主管机关研议改依军审法追诉处罚之可行性。

不过,法制局说,军审法虽有其优点,但2013年军审法修法意旨系将现役军人平时犯军刑法之罪,完全归司法机关依刑事诉讼法审判。如继续维持现行制度,并兼顾重大军法案件妥速侦审之需求,宜从刑事诉讼程序寻求解决途径。

法制局指出,目前实务上国防部订有「军事机关向司法机关表达意见具体作法」规定,使军事机关就影响国防安全、部队(执勤)纪律、领导统御重大之刑事案件,适时、主动向司法机关表达部队意见,使司法机关侦查、审理时,能综合审酌部队特性,共同维护部队军纪及领导统御。

但军事机关依该规定,仅可就重大之刑事案件向司法机关表达部队意见(例如刑度),普通法院对之并无优先审理之法律上义务。因此法制局建议主管机关,可斟酌重大军法案件妥速侦审之需求,研议是否修正刑事妥速审判法,增订法院亦有优先审理之法律上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