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种企业应备移转订价报告书 供查核

依我国规定,企业营业收入净额及非营业收入合计数(收入总额)在台币5亿元以上且全年受控交易总额达2亿元;还有收入总额在3~5亿元(全年受控交易总额达2亿元),且适用租税优惠抵减当年度营所税额及前一年度未分配盈余税额合计超过200万元或申报扣除前十年亏损金额超过800万元者,应准备移转订价报告书提供税局查核。

所谓移转订价为企业运用不合理的价格把本国利润移转到低税率国家,借此达到避税目的,像是母公司在台湾、子公司在租税天堂地区开曼等,企业可能会以关系交易如母公司刻意从子公司进口高于行情价的原物料,把利润分到子公司,以此躲避税负。

然而,多数企业采多层架构或与其他企业联手持股海外子公司,其查核难度相当高。为提升企业法遵程度,我国自2017年因应OECD(经济合作暨发展组织)的反避税计划,实施三层文件机制(国别报告、集团主档和本地事业报告),依企业提交的近三年国别报告交叉检视。

国别报告为记载各公司或区域所涉收入、所得、资本、纳税及员工状态,可说是最容易掌握集团企业在全球布局情况的查核资料。

若国税局要针对特定企业启动调查,首先寄信给企业如书面调查函,企业须在调查函送达日起一个月内提交移转订价报告,必要时延长一个月。

官员指出,移转订价查核除过去最常见的毛利率与利润、对价关系异常、频繁与关系人交易、连三年损益不规则变动、全球集团企业高利润但国内企业却亏损。另企业与低税率国家涉及高价金额交易、未揭露关系人交易、未备妥移转订价报告、前几年刚被国税局裁罚、违反订价协议规定等也是国税局查核重点。